{"billNo":"1010921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6人","議案名稱":"「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2070033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2/LCEWA01_080202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2/LCEWA01_080202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志偉等20人、委員蔣乃辛等23人及委員陳淑慧等26人分別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05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0070201000"}],"提案人":["陳淑慧","蘇清泉"],"連署人":["蔡錦隆","紀國棟","王廷升","詹凱臣","陳鎮湘","呂玉玲","孔文吉","王育敏","廖國棟","林德福","王惠美","蔣乃辛","馬文君","吳育仁","陳碧涵","江惠貞","楊玉欣","徐少萍","潘維剛","簡東明","楊麗環","鄭天財 Sra Kacaw","翁重鈞","江啟臣"],"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29"],"會議代碼":"委員會-8-2-22-1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05"],"會議代碼":"委員會-8-2-22-18"},{"會期":"08-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3-01-11","2013-01-14","2013-01-15"],"會議代碼":"院會-8-2-17"}],"mtime":"2024-01-19T03:42:1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28","last_time":"2013-0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2","會期":2,"字號":"院總第987號委員提案第13889號","laws":["01723"],"提案編號":"987委13889","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蘇清泉等26人，鑒於近來補習班消費爭議事件頻傳，消費者常因資訊不對等或因雙方認知落差，致使爭議難以調處，為避免消費爭議及保障雙方權益，爰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來補習班消費爭議頻傳，長期以來未獲有效改善，依據行政院消保處統計，補習班消費申訴案件中，屬申訴案件數最多的類型之一，另查台北市政府公布之統計，每年約有400件補習班消費爭議案件，而補習班消費爭議案件，最常見者為退費爭議，民眾經常因繳交費用後，遇有問題要求補習班退費時，雙方卻常因認知差距，難以溝通協調。\n二、查現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短期補習班之規定，「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其中對於消費者與業者間之爭議究應如何解決，未有相關規定。有鑒於現行短期補習班消費爭議日增，主要係因契約內容記載有欠明確，致爭議發生時難以協調解決，爰提案修正本法第9條，納入定型化契約之規定，以期能減少消費紛爭，維護補習班及消費者權益。","對照表":[{"law_id":"01723","law_name":"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n\n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3:01723:1999-06-01-全文修正:9","說明":"一、增列第五款。\n\n二、鑒於短期補習班消費爭議日增，主要係因契約內容記載有欠明確，致爭議發生時難以協調解決，爰增列第五款，納入定型化契約之規定，期減少消費紛爭，維護兩造之權益。","修正":"第九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n\n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n\n五、短期補習班應與學生訂定書面契約，明訂其權利義務關係。其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2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