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21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5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2/LCEWA01_080202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2/LCEWA01_080202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淑慧","蘇清泉","林明溱"],"連署人":["江惠貞","楊玉欣","江啟臣","王惠美","蔡錦隆","楊麗環","林德福","馬文君","翁重鈞","徐少萍","王廷升","詹凱臣","陳鎮湘","呂玉玲","陳碧涵","王育敏","廖國棟","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孔文吉","蔣乃辛","呂學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mtime":"2024-01-19T03:42:0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28","last_time":"2012-10-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2","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3891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3891","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蘇清泉、林明溱等25人，鑒於現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之構成要件，須以具有佔為己有之主觀犯意，始該當竊盜罪，故對於竊盜使用完畢並歸還者，無法以竊盜罪處罰，顯與社會觀感有違，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有關普通竊盜罪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惟普通竊盜罪之構成，必須具有據為己有之主觀犯意，始能該當竊盜罪，對於竊盜後返還之行為，因欠缺不法佔有之意圖，故難以刑法相繩，顯與「不告而取謂之偷」之社會通念有違。\n二、對於貪圖一時之便，未經所有人同意而擅自使用他人之汽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並於使用後歸還者，法律上稱之為「使用竊盜」，其竊盜之目的在於不法使用，而非不法佔有，竊盜行為係其達到不法使用之手段，與「普通竊盜罪」有別，我國刑法對「使用竊盜」並未訂有相關規定，故不予處罰，惟與民眾認知有所落差，實有予以修正之必要。\n三、我國使用竊盜發生案件日益增多，又此類型之犯罪多以竊取他人交通工具為主，此種不具佔有意圖僅以使用為目的之竊取行為，雖被害人事後得以尋回失物，然已對所有人對物之支配使用權益造成侵害，查德國及美國刑法，對於汽車或其他種類交通工具之使用竊盜，亦訂有處罰規定，爰參考他國立法例，修正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規定，將使用竊盜納入刑罰規範。","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n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363","說明":"一、增列第三項。\n\n二、對於普通竊盜罪之構成，必須具有據為己有之主觀犯意，始能該當竊盜罪。對於竊盜後返還之行為，因欠缺不法佔有之意圖，故難以刑法相繩，顯與「不告而取謂之偷」之社會通念有違，應予修正。\n\n三、查美國及德國刑法，對於汽車或其他種類交通工具之使用竊盜行為，均訂有處罰規定，爰參考美、德立法例，增列第三項規定，將使用竊盜納入刑罰規範。","修正":"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n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n\n未經所有人或持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之汽車、航空器或其他動力之交通工具者，以竊盜論。\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2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