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21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2/LCEWA01_080202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2/LCEWA01_080202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宜臻等24人、委員高志鵬等22人、委員潘孟安等18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3人、委員賴士葆等24人、委員謝國樑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羅淑蕾等20人、委員陳根德等20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少萍等24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6人、委員魏明谷等17人、委員林世嘉等23人、委員蔣乃辛等23人、委員吳育仁等21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25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9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7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世嘉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2070200900"}],"提案人":["吳宜臻","蔡其昌","陳其邁","李應元","劉櫂豪","林岱樺","邱志偉"],"連署人":["李貴敏","鄭天財 Sra Kacaw","陳鎮湘","王廷升","詹凱臣","潘孟安","柯建銘","尤美女","鄭麗君","陳明文","黃文玲","陳雪生","陳學聖","蘇震清","林正二","林淑芬","林世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25"]}],"mtime":"2024-01-19T03:41:0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28","last_time":"2014-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2","會期":2,"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3894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3894","案由":"本院委員吳宜臻、蔡其昌、陳其邁、李應元、劉櫂豪、林岱樺、邱志偉等24人，鑒於目前許多選取舊制退休金的勞工，屆齡退休時如發生雇主因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其舊制專戶退休準備金不足，導致勞工工作一輩子卻領不到退休金的問題。過去如聯福紡織公司到今日的太子汽車、華隆公司頭份廠等，此類勞資爭議案件層出不窮，勞工權益在無法保全下求助無門，只能困苦度日。為保障勞工權益，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過去的勞工退休金舊制因非屬個人帳戶制，許多勞工未必會於該公司辦理退休領取退休金，因此，勞工退休準備金的總額計算有其困難，故主管機關訂定雇主僅需按月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專戶存儲。\n二、自民國94年「勞工退休金條例」正式施行後，年資較短的勞工多半選擇勞退新制，仍留在舊制的勞工則大多數為年資至少十年以上，且預計於該公司退休者。由於勞退新制施行後，新進勞工皆適用新制，因此，舊制將逐漸落日，適用的勞工人數只會遞減，若按目前規範雇主依選擇舊制之勞工薪資總額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提撥，恐將產生勞工於退休條件成就時，其專戶準備金總額仍未能存到足退休金予以支應，一旦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辛苦半輩子的退休金便追討無門，老年生活保障嚴重受到衝擊。爰此，故增列各事業單位之退休準備金專戶總金額未達今後五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之退休金估算總額百分之八十者，應一次提撥其差額，以確保雇主能確實足額提撥勞工的退休金，保障勞工的老年生活與經濟安全。","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六條　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前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02-05-21-修正:63","說明":"一、過去的勞工退休金舊制因非屬個人帳戶制，許多勞工未必會於該公司辦理退休領取退休金，因此，勞工退休準備金的總額計算有其困難，故主管機關訂定雇主僅需按月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專戶存儲。\n\n二、自民國94年「勞工退休金條例」正式施行後，年資較短的勞工多半選擇勞退新制，仍留在舊制的勞工則大多數為年資至少十年以上，且預計於該公司退休者。由於勞退新制施行後，新進勞工皆適用新制，因此，舊制將逐漸落日，適用的勞工人數只會遞減，若持續依選擇舊制之勞工薪資總額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提撥，恐將產生勞工於退休條件成就時，其專戶準備金總額仍未能存到足退休金予以支應，一旦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辛苦半輩子的退休金便追討無門，老年生活保障嚴重受到衝擊。爰此，故增列各事業單位之退休準備金專戶總金額未達今後五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之退休金估算總額百分之八十者，應一次提撥其差額，以確保雇主能確實足額提撥勞工的退休金，保障勞工的老年生活與經濟安全。","修正":"第五十六條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各事業單位之退休準備金專戶總金額未達今後五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之退休金估算總額百分之八十者，應一次提撥其差額；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前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21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