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21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明溱等22人","議案名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2/LCEWA01_080202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2/LCEWA01_080202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明溱等22人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3人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及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3人及委員管碧玲等21人分別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7人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曾巨威等23人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319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20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3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及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3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巨威等23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0700"}],"提案人":["林明溱","詹凱臣"],"連署人":["楊瓊瓔","陳雪生","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邱文彥","盧嘉辰","蘇清泉","鄭汝芬","吳育仁","王育敏","陳碧涵","簡東明","楊玉欣","李貴敏","楊麗環","呂學樟","林正二","羅明才","陳鎮湘","林德福"],"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3-18"]}],"mtime":"2024-01-19T03:41: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28","last_time":"2014-03-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2","會期":2,"字號":"院總第184號委員提案第13896號","laws":["08148"],"提案編號":"184委13896","案由":"本院委員林明溱、詹凱臣等22人，有鑒於奢侈稅條例實施後，漏稅罰的金額係其它罰款數倍之多，常有不諳不動產買賣和稅務法令的民眾，誤觸法令而遭受巨額罰款嚴懲。因罰鍰涉及人民財產權益，且罰鍰應區分為故意或過失以符合比例原則，爰提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案，針對初次違反奢侈稅規定之非專營房屋、土地買賣的納稅義務人，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第一次限期補辦並補繳稅額後，免予處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簡稱奢侈稅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此即為本法中有關房屋、土地之漏稅罰。據大法官釋字第339號：「租稅秩序罰，有行為罰與漏稅罰之分，如無漏稅之事實，而對單純違反租稅法上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者，亦比照所漏稅額處罰，顯已逾越處罰之必要程度，不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n二、奢侈稅條例於民國100年3月由行政院提案送立法院審議，並於同年6月1日開始實施，截至101年4月為止，依奢侈稅條例開罰的土地、房屋實徵稅額為21億8135萬餘元，罰鍰金額為71萬餘元，罰鍰金額係實徵稅額的萬分之三。奢侈稅條例雖於立法期間經產官學界及民眾充份討論，但國內民眾對相關法令實施規定與細則仍未充份瞭解，時常有不諳不動產買賣和稅務法令的民眾，誤觸因而遭受巨額罰款嚴懲。此外，罰鍰金額鉅大，現行法規並未區分故意或過失之罰款，實有違憲法比例原則。\n三、奢侈稅條例實施後，漏稅罰金額係其它罰款數倍之多，因涉及人民財產權益，且罰鍰應區分為故意或過失以符合比例原則，爰建議增列第三項：「初次違反第一項規定之非專營房屋、土地之納稅義務人，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第一次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對照表":[{"law_id":"08148","law_name":"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n\n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8148:08148:2011-04-15-制定:27","說明":"一、新增本條文第三項。\n\n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於民國100年3月由行政院提案送立法院審議，並於同年6月1日開始實施，截至101年4月為止，依奢侈稅條例開罰的土地、房屋實徵稅額為21億8135萬餘元，罰鍰金額為71萬餘元，罰鍰金額係實徵稅額的萬分之三。奢侈稅條例雖於立法期間經產官學界及民眾充份討論，但國內民眾對相關法令實施規定與細則仍未充份瞭解，時常有不諳不動產買賣和稅務法令的民眾，誤觸因而遭受巨額罰款嚴懲。此外，罰鍰金額鉅大，現行法規並未區分故意或過失之罰款，實有違憲法比例原則。\n\n三、奢侈稅條例實施後，漏稅罰金額係其它罰款數倍之多，因涉及人民財產權益，且罰鍰應區分為故意或過失以符合比例原則，爰建議增列第三項：「初次違反第一項規定之非專營房屋、土地銷售者，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第一次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修正":"第二十二條　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n\n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n\n初次違反第一項規定之非以專營房屋、土地銷售之納稅義務人，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第一次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21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