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21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4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2/LCEWA01_080202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2/LCEWA01_080202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淑慧"],"連署人":["蔡錦隆","孔文吉","呂玉玲","紀國棟","王廷升","馬文君","王育敏","廖國棟","簡東明","江惠貞","詹凱臣","楊玉欣","陳碧涵","林德福","陳鎮湘","吳育仁","徐少萍","蔣乃辛","王惠美","蘇清泉","楊麗環","鄭天財 Sra Kacaw","翁重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mtime":"2024-01-19T03:42:0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28","last_time":"2012-10-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2","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3890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3890","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4人，鑒於現行刑法有關最重本刑為死刑等重大犯罪，仍受追訴權時效三十年之限制，致犯罪者得以逃避國家刑罰追訴，使被害人正義難以伸張，為使殺人犯行不因追訴時效屆至而無法訴追，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我國現行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追訴權時效均為三十年，然對於犯行殘暴並致人於死而得以判處死刑者，其追訴時效與犯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相同，與比例原則未盡相符，又時效規定將使重大惡行之犯罪行為人，得以因時效屆至而不受法律制裁，顯有違公平正義。\n二、查德國刑法對於謀殺罪之犯行無追訴時效之限制，美國聯邦法典對於涉及死刑之案件，亦無追訴時效之規定，鄰近國家日本於今年修法，對於殺人等重罪之追訴權時效亦予以排除適用，各國對於惡性重大之殺人行為追訴時效，均修法予以取消，以避免時效規定成為犯罪者的保護傘。\n三、追訴權時效規定之目的，在於防止國家公權怠於追訴犯罪，並避免因時間久遠致使證據流失，形成訴訟障礙而難以進行司法審判。現代鑑識科技發達，相關犯罪證據即使時間久遠，仍可進行蒐集採證，因舉證困難所形成之訴訟障礙，已因科技進步而減少，故有關追訴時效之規定應予修正。\n四、綜上，對於行為兇殘、泯滅人性且惡性重大者，追訴時效應予排除適用，以避免犯罪者心存僥倖，藉由時效消滅而逍遙法外，同時國家始得以繼續對犯罪者進行訴追，替被害人伸張正義，平撫社會情緒，爰提案修正有關追訴權時效之適用範圍。","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95","說明":"一、按我國現行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追訴權時效均為三十年，然對於犯行殘暴並致人於死而得以判處死刑者，其追訴時效與犯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相同，與比例原則未盡相符；且時效規定將使重大惡行之犯罪者，得以因時效屆至而規避法律制裁，致使被害人正義將難以伸張。\n\n二、對於行為兇殘、泯滅人性且惡性重大者，追訴時效應予排除適用，以避免犯罪者心存僥倖，藉由時效消滅而逍遙法外，同時國家始得以繼續對犯罪者進行訴追，替被害人伸張正義，平撫社會情緒，爰提案修正有關追訴權時效之適用範圍。\n\n三、查德國刑法對於謀殺罪之犯行無追訴時效之限制，美國聯邦法典對於涉及死刑之案件，亦無追訴時效之規定，鄰近國家日本於今年修法，對於殺人等重罪之追訴權時效亦予以排除適用，各國對於惡性重大之殺人行為追訴時效，均修法予以取消，以避免時效規定成為犯罪者的保護傘。基於立法經濟、兼顧犯罪追訴及法秩序之安定，爰參酌日本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於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論行為人為故意或過失而致被害人死亡者，不受追訴權時效之限制。","修正":"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致人於死者，不在此限。\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21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