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21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歐珀等20人","議案名稱":"「森林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2/LCEWA01_080202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2/LCEWA01_080202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歐珀","楊曜","姚文智","何欣純"],"連署人":["陳其邁","蔡煌瑯","林正二","許添財","尤美女","潘孟安","薛凌","吳宜臻","趙天麟","李俊俋","林岱樺","邱志偉","黃文玲","許智傑","蘇震清","李應元"],"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mtime":"2024-01-19T03:42:5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9-28","last_time":"2012-10-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2","會期":2,"字號":"院總第917號委員提案第13899號","laws":["03107"],"提案編號":"917委13899","案由":"本院委員陳歐珀、楊曜、姚文智、何欣純等20人，鑒於台灣群山海拔皆橫跨各氣候帶，山區林木資源十分豐富珍貴，其中不乏高經濟價值以及瀕臨絕種之樹種。但礙於現行森林法就有關盜採林木的相關罰則過輕，導致盜伐集團橫行，各類保育及高經濟林木被盜採濫罰時有所聞。爰此，提出「森林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一修正案」以解決現行法規處罰過輕，無法保護我國森林資源之問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07","law_name":"森林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森林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二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n\n一、 於保安林犯之者。\n\n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n\n三、 於行使林產採取權時犯之者。\n\n四、 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者。\n\n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n\n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n\n七、 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n\n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者。\n\n前項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第五款所製物品，以贓物論，沒收之。","說明":"盜伐者所以能明目張膽無視於法之存在, 皆因現行森林法第五十二條, 關於竊取山區資源僅處六個月至五年的刑責。\n\n又礙於盜伐集團雖擁槍械自重，往往又因蒐證不易，致使檢調單位無法援引組織犯罪條例或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加以制裁。\n\n爰此, 修正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加重刑責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又鑒於山老鼠多為累犯，故針對累犯者在加重1/2徒刑。\n\n又因盜伐集團之非法所得甚豐，為斬斷其不法金援，故提高罰金部份至贓額之五倍至十倍。","修正":"第五十二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累犯者加重二分之一徒刑；併科贓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n\n一、於保安林犯之者。\n\n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n\n三、於行使林產採取權時犯之者。\n\n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者。\n\n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n\n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n\n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n\n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者。\n\n前項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第五款所製物品，以贓物論，沒收之。"},{"現行":"","說明":"依現行偵辦盜伐實務，遭逮捕之現行犯多為犯罪集團底層負責第一線盜採之成員，集團首腦或下游銷贓業者較難有實證查獲。故新增第52條之1以期能將從事盜採之犯組織一網打盡。","修正":"第五十二條之一　針對觸犯本法第五十二條之犯罪嫌疑人或犯罪集團，負責偵辦之單位可向檢察官申請監聽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21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