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25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議案名稱":"「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3/LCEWA01_080203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3/LCEWA01_080203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徐欣瑩","江惠貞","紀國棟","謝國樑"],"連署人":["張慶忠","簡東明","林正二","管碧玲","林滄敏","廖正井","陳鎮湘","王廷升","林國正","吳育仁","姚文智","邱志偉","陳超明","鄭汝芬","邱文彥","潘孟安","陳其邁"],"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10-05","2012-10-09"],"會議代碼":"院會-8-2-3"},{"會期":"08-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05","2012-10-09"],"會議代碼":"院會-8-2-3"}],"mtime":"2024-01-19T03:38:3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05","last_time":"2012-10-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3","會期":2,"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13911號","laws":["02409"],"提案編號":"1562委13911","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江惠貞、紀國棟、謝國樑等21人，建請修正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本法對嚴重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者之處分，依第六十六條罰鍰最重只有五十萬元，為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違反不實廣告，情節重大者，有得停播處分之法源。爰增列第四十九條第二項。\n二、為配合第四十九條的修正，爰修正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2409","law_name":"有線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九條　廣告內容涉及依法應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者，應先取得核准證明文件，始得播送。","law_content_id":"02409:02409:1999-01-15-全文修正:54","說明":"一、文字修正。\n\n二、依本法對嚴重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者之處分，依第六十六條罰鍰最重只有五十萬元，為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違反不實廣告，情節重大者，有得停播處分之法源。爰增列第二項。","修正":"第四十九條　廣告內容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始得播送。\n\n前項廣告，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不實廣告，移請本法主管機關處理，情節重大者，得處以一定期間之停播處分。"},{"現行":"第六十六條　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者或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n\n一、經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警告後，仍不改正者。\n\n二、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准，擅自鋪設或附掛網路者。\n\n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為停止、指定或繼續播送之通知者。\n\n四、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n\n五、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者。\n\n六、違反第四十條、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條規定者。\n\n七、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五十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指定之時段、方式播送者。\n\n八、拒絕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五十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裝接者。\n\n九、違反第五十七條規定者。\n\n十、未依第六十條規定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者。","說明":"配合第四十九條的修正，爰修正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修正":"第六十六條　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者或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n\n一、經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警告後，仍不改正者。\n\n二、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准，擅自鋪設或附掛網路者。\n\n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為停止、指定或繼續播送之通知者。\n\n四、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n\n五、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者。\n\n六、違反第四十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條規定者。\n\n七、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五十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指定之時段、方式播送者。\n\n八、拒絕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五十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裝接者。\n\n九、違反第五十七條規定者。\n\n十、未依第六十條規定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25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