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25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9人","議案名稱":"「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3/LCEWA01_080203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3/LCEWA01_080203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徐欣瑩","江惠貞","紀國棟","王廷升"],"連署人":["張慶忠","簡東明","林正二","林滄敏","管碧玲","林國正","吳育仁","曾巨威","廖正井","陳鎮湘","陳超明","鄭汝芬","邱文彥","陳其邁","潘孟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10-05","2012-10-09"],"會議代碼":"院會-8-2-3"},{"會期":"08-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05","2012-10-09"],"會議代碼":"院會-8-2-3"}],"mtime":"2024-01-19T03:38:3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05","last_time":"2012-10-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3","會期":2,"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13912號","laws":["02415"],"提案編號":"1562委13912","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江惠貞、紀國棟、王廷升等19人，建請修正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本法對嚴重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者之處分，依第三十六條罰鍰最重只有一百萬元，為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違反不實廣告，情節重大者，有得停播處分之法源。爰增列第二十二條第三項。\n二、為配合第二十二條的修正，爰建議修正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2415","law_name":"衛星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廣告內容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始得播送。\n\n前項規定，於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在國內流通之產品或服務廣告，準用之。","law_content_id":"02415:02415:1999-01-15-制定:25","說明":"依本法對嚴重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者之處分，依第三十六條罰鍰最重只有一百萬元，為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違反不實廣告，情節重大者，有得停播處分之法源。爰增列第三項。","修正":"第二十二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廣告內容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始得播送。\n\n前項規定，於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在國內流通之產品或服務廣告，準用之。\n\n第一項之廣告，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不實廣告，移請本法主管機關處理，情節重大者，得處以一定期間之停播處分。"},{"現行":"第三十六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n\n一、經依前條規定警告後，仍不改正者。\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為指定或繼續播送之通知者。\n\n三、經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四項或第十五條第三項準用第六條第四項規定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n\n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n\n五、違反第十七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準用第十七條規定者。\n\n六、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準用第十八條第二項指定之時段、方式播送者。\n\n七、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資料者。\n\n八、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者。","law_content_id":"02415:02415:1999-01-15-制定:41","說明":"配合第二十二條的修正，爰建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修正":"第三十六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n\n一、經依前條規定警告後，仍不改正者。\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為指定或繼續播送之通知者。\n\n三、經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四項或第十五條第三項準用第六條第四項規定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n\n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n\n五、違反第十七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準用第十七條規定者。\n\n六、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準用第十八條第二項指定之時段、方式播送者。\n\n七、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資料者。\n\n八、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2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