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25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7人","議案名稱":"「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3/LCEWA01_080203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3/LCEWA01_080203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岱樺等27人及趙天麟等22人分別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22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2人「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1070201300"}],"提案人":["林岱樺","李昆澤","蔡其昌","陳歐珀","邱志偉","吳秉叡","陳亭妃","劉櫂豪"],"連署人":["林淑芬","鄭麗君","黃偉哲","魏明谷","蔡煌瑯","蘇震清","陳其邁","姚文智","楊曜","葉宜津","劉建國","許添財","尤美女","何欣純","田秋堇","林佳龍","吳宜臻","段宜康","李俊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10-05","2012-10-09"],"會議代碼":"院會-8-2-3"},{"會期":"08-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05","2012-10-09"],"會議代碼":"院會-8-2-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28"],"會議代碼":"委員會-8-2-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10"],"會議代碼":"委員會-8-2-15-1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12"],"會議代碼":"委員會-8-2-15-1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13"],"會議代碼":"委員會-8-2-15-18"},{"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22"]}],"mtime":"2024-01-19T03:38:4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05","last_time":"2012-12-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3","會期":2,"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3915號","laws":["01218"],"提案編號":"1044委13915","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李昆澤、蔡其昌、陳歐珀、邱志偉、吳秉叡、陳亭妃、劉櫂豪等27人，有鑑於公職人員選舉有集中辦理以減少選務資源浪費之趨勢，2014年將舉辦七合一選舉，惟目前「政治獻金法」個人每年捐贈總額新台幣二十萬元之規定，將形成多項選舉候選人爭逐有限之政治獻金資源，不利鼓勵大眾參與民主選舉。爰此，提出「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個人每年政治獻金捐贈總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公職人員選舉有集中於同一時間辦理之趨勢，雖可減少選務經費之浪費，惟多項選舉同時辦理，不僅無助於選民深入瞭解候選人之特質與主張以選賢與能，更使得選民有限之政治獻金過度集中於較高階之公職選舉候選人，使得基層選舉相形失色，在募款不足情形下，可能讓形象良好卻資源有限之社會公正人士望參選而卻步，無利於民主健全發展。\n二、個人政治獻金小額捐款為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及乾淨選舉關鍵之一，政治獻金法原規定個人每年捐贈總額上限為新台幣二十萬元，若當年度進行七合一選舉等複合選舉時，有意支持民主發展之選民僅能將其小額捐款分配給有限的候選人，為鼓勵民眾參與選舉，以小額捐款代替財團挹注、財團把持，故修法將個人每年捐贈總額，依當年度選舉項目總數乘以十萬元為上限（因為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十萬元），若為七合一選舉，則當年個人捐贈總額為新台幣七十萬元，若為五合一選舉，則捐贈總額為新台幣五十萬元，惟若當年僅舉辦單項選舉，仍維持原總額新台幣二十萬元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218","law_name":"政治獻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對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之限制 ）\n\n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n\n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n\n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n\n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n\n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n\n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n\n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n\n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n\n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前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說明":"政治獻金為選民支持候選人參選，鼓勵民主政治發展之重要機制，將選舉集中辦理，以減少資源為當前趨勢，惟多項選舉集中辦理後，如2014年的七合一選舉，候選人所能獲得選民支持之資源將因原規定一年政治獻金個人捐助上限二十萬而受到限制，形成多項選舉互相爭奪資源，則大者愈大，基層選舉則將式微，故修改為以當年公職人員選舉類別總數為個人捐贈總額上限，如為七合一選舉，則當年個人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七十萬元，若當年度僅一項選舉，則維持原訂之新台幣二十萬元額度上限。\n\n此次修法目的在鼓勵個人捐款參與民主政治，故對營利事業及人民團體之捐款上限仍維持原規定。","修正":"第十八條　（對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之限制 ）\n\n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n\n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n\n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n\n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n\n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n\n一、個人：以當年度公職人員選舉類別數乘以十萬元為捐贈總額，惟當年度若僅舉辦單項選舉，則當年度個人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n\n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n\n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n\n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前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25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