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25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議案名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3/LCEWA01_080203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3/LCEWA01_080203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潘孟安","邱志偉","劉櫂豪"],"連署人":["田秋堇","李俊俋","高志鵬","蔡煌瑯","陳明文","魏明谷","姚文智","邱議瑩","何欣純","林淑芬","趙天麟","鄭麗君","陳歐珀","許智傑","吳秉叡","薛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0-05","2012-10-09"],"會議代碼":"院會-8-2-3"},{"會期":"08-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05","2012-10-09"],"會議代碼":"院會-8-2-3"}],"mtime":"2024-01-19T03:39:0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05","last_time":"2012-10-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3","會期":2,"字號":"院總第1687號委員提案第13919號","laws":["01233"],"提案編號":"1687委13919","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潘孟安、邱志偉、劉櫂豪等20人，鑑於五都改制後，北部直轄市與中南部直轄市財政結構落差益加明顯，考量中南部直轄市農業人口多過北部直轄市，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之修訂，爰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比照勞健保納入中央負擔範圍，俾利減輕地方政府負擔並平衡南北直轄市財政結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現行有關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制度為適應直轄市與縣（市）間組織型態、業務職掌及經費負擔之差異，乃採取比例入法之方式規範，惟五都改制後，北部直轄市與中南部直轄市財政結構落差益加明顯，顯示目前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制度已難因應地方改制，實有修正調整之必要。\n二、為解決此一問題，財政收支劃分法改採公式入法，然而相關制度設計卻將原應由地方政府負擔之勞健保經費改由中央負擔。移由中央負擔之勞健保經費總計304億元，當中台北市佔124億元、新北市佔83億元，對減輕北部直轄市財政負擔有重大幫助，然而大高雄市僅減輕負擔54億元、大台南市及大台中市更是僅僅分別減輕6億元與4億元，比之北二都可謂天壤之別。五都勞健保負擔情形詳如下表：\n三、配合五都改制，勞健保費移由中央負擔，然而性質相近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補助款卻仍須由地方政府支應，對大台中市、大台南市及大高雄市等三都乃是沈重負擔。依據98年12月底勞保局網站資料計算，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乃是以大台南市須支應21.44億最重，大高雄市15.24億次之，大台中市13.07億居三，負擔皆高於北二都。若加上農民健康保險費，負擔最重的大台南市共計須支應23.12億元，對照勞健保費移由中央負擔，顯見此次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明顯重都會型直轄市，而輕鄉村型直轄市。五都農民保險費、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負擔情形詳如下表：\n四、財政收支劃分的調整應顧及直轄市體質差異才能兼顧南北發展。都會型直轄市負擔較重之勞工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全部皆由中央負擔，鄉村型直轄市負擔較重的農民健康保險費、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國民年金保險費則全由直轄市負擔，如此分配方式將造成北部與中南部直轄市更大的差距，應將農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款、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助款納入中央負擔範圍以平衡南北差距。\n五、綜上所述，五都改制，合併升格的大台中市、大台南市及大高雄市等三都，先天上即因中央業務移撥經費納入一般性補助款中計算，並未隨業務移撥而予以法制化而導致財政僵化；其後更因勞健保費移由中央負擔，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農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款及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助款卻未移由中央負擔，導致北二都與其他三都的財政結構更加失衡。爰提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地方政府負擔費用移由中央負擔，以平衡南北直轄市財政結構。","對照表":[{"law_id":"01233","law_nam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及一百年十二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所增加津貼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law_content_id":"01233:01233:2011-12-02-修正:7","說明":"一、增訂本條第二項。\n\n二、為健全五都改制後直轄市政府財政，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訂，爰增訂本條第二項，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直轄市政府負擔費用移由中央負擔。","修正":"第六條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及一百年十二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所增加津貼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n\n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25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