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25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3/LCEWA01_080203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3/LCEWA01_080203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潘孟安","陳歐珀","邱志偉","劉櫂豪"],"連署人":["蔡煌瑯","田秋堇","李俊俋","李昆澤","何欣純","吳秉叡","陳明文","魏明谷","姚文智","邱議瑩","許智傑","林淑芬","鄭麗君","薛凌","高志鵬","趙天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0-05","2012-10-09"],"會議代碼":"院會-8-2-3"},{"會期":"08-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05","2012-10-09"],"會議代碼":"院會-8-2-3"}],"mtime":"2024-01-19T03:39:0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05","last_time":"2012-10-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3","會期":2,"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13920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13920","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潘孟安、陳歐珀、邱志偉、劉櫂豪等21人，鑑於五都改制後北部直轄市與中南部直轄市財政結構落差益加明顯，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之修訂，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國民年金比照勞健保納入中央負擔範圍，俾利減輕地方政府負擔並平衡南北直轄市財政結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現行有關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制度為適應直轄市與縣（市）間組織型態、業務職掌及經費負擔之差異，乃採取比例入法之方式規範，惟五都改制後，北部直轄市與中南部直轄市財政結構落差益加明顯，顯示目前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制度已難因應地方改制，實有修正調整之必要。\n二、為解決此一問題，財政收支劃分法改採公式入法，然而相關制度設計卻將原應由地方政府負擔之勞健保經費改由中央負擔。移由中央負擔之勞健保經費總計304億元，當中台北市佔124億元、新北市佔83億元，對減輕北部直轄市財政負擔有重大幫助，然而大高雄市僅減輕負擔54億元、大台南市及大台中市更是僅僅分別減輕6億元與4億元，比之北二都可謂天壤之別。五都勞健保負擔情形詳如下表：\n三、配合五都改制，勞健保費移由中央負擔，然而性質相近之國民年金保險費、農民健康保險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卻仍須由地方政府支應，對大台中市、大台南市及大高雄市等三都乃是沈重負擔。對照勞健保費移由中央負擔之作法，顯見此次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明顯重都會型直轄市，而輕鄉村型直轄市。\n四、財政收支劃分的調整應顧及直轄市體質差異才能兼顧南北發展。都會型直轄市負擔較重之勞工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全部皆由中央負擔，鄉村型直轄市負擔較重的國民年金保險費、農民健康保險費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則全由直轄市負擔，如此分配方式將造成北部與中南部直轄市更大的差距，應將農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款、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助款納入中央負擔範圍以平衡南北差距。\n五、綜上所述，五都改制，合併升格的大台中市、大台南市及大高雄市等三都，先天上即因中央業務移撥經費納入一般性補助款中計算，並未隨業務移撥而予以法制化而導致財政僵化；其後更因勞健保費移由中央負擔，而農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款、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助款卻未移由中央負擔，導致北二都與其他三都的財政結構更加失衡。爰提出「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國民年金地方政府負擔費用移由中央負擔，以平衡南北直轄市財政結構並減輕縣（市）政府財政壓力。","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n\n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n\n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n\n(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n(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n\n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n\n(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n\n(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n\n(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n\n四、其餘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06-13-修正:15","說明":"為健全五都改制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訂，爰將國民年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負擔費用移由中央負擔。","修正":"第十二條　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n\n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n\n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n\n(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n\n(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n\n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n\n(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n\n(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n\n(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n四、其餘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25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