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2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櫂豪等23人","議案名稱":"「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3/LCEWA01_080203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3/LCEWA01_080203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23人擬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偉哲等18人擬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03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02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8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2070200700"}],"提案人":["劉櫂豪","許添財"],"連署人":["陳其邁","黃偉哲","李俊俋","林正二","魏明谷","陳節如","蘇震清","許智傑","陳歐珀","尤美女","吳宜臻","林佳龍","陳亭妃","蔡煌瑯","姚文智","李昆澤","林岱樺","段宜康","高志鵬","楊曜","林淑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0-05","2012-10-09"],"會議代碼":"院會-8-2-3"},{"會期":"08-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05","2012-10-09"],"會議代碼":"院會-8-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05"],"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5-36,19-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0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5-36,19-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5-35,36-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06"],"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10"}],"mtime":"2024-01-19T03:39:0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05","last_time":"2014-10-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3","會期":2,"字號":"院總第293號委員提案第13921號","laws":["03120"],"提案編號":"293委13921","案由":"本院委員劉櫂豪、許添財等23人，擬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20","law_name":"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一　農田水利會會長就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一年以上，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會員直接投票選舉之。\n\n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十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者。\n二、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及一級主管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n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由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本通則修正施行後，原遴派之會長仍繼續擔任職務至任期屆滿時止。","law_content_id":"03120:03120:2001-06-04-修正:24","說明":"一、刪除無關會員身份之限制以具體落實農田水利會之會員自治。\n\n二、原條文第一款之教育程度之積極性資格予以保留，並整合於第一項條文之中，並將會員年資提昇至二年以上。\n\n三、農民不僅未因原條文第一款與第二款—「會長積極資格條件」而蒙受其利，卻反而深受其害。一般農民是不可能有原條文之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資格的，這與當初「落實自治精神」的目標正是背道而馳。\n\n四、即便我們將農田水利會和其他各類自治團體來比較，各類首長的資格限制也遠不如農田水利會會長的這項積極資格。不僅當今總統被選舉權的資格不如，其他各級地方首長—鄉鎮市長、縣市長、直轄市長—更是瞠乎其後，實無理由以所謂之積極資格來對待農田水利會會長。\n\n五、農田水利會會長貴在了解農民、服務農民，以無私之心為農民創造最大之農業效益，學經歷不僅無法成為賢能與否的指標，卻反而成為：排除優秀參選人的工具，試問有什麼樣的專業農民可以符合當今10年政府機關或農田水利會經驗的條款呢。\n\n六、會長該職貴在決策與施政走向，吾人不需去擔心其行政或技術能力如何，因為行政與技術面之執行，自有其所屬組織之專業人員負責施行。高門檻之經歷限制並無法做為會長是否廉能的確保。\n\n七、本條款是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之立法精神是否是「真屬於農民、真為農民服務」的關鍵指標。在當今民主時代，萬年政權並不存在，政權失去民心便會導致政權輪替，將農田水利會還政於農民，使政權的干涉降到最低，才是長治久安，為農民謀福利的最根本之道。","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農田水利會會長就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二年以上、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由會員直接投票選舉之。\n\n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由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本通則修正施行後，原遴派之會長仍繼續擔任職務至任期屆滿時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2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