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26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8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3/LCEWA01_080203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3/LCEWA01_080203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委員李應元等28人、委員林世嘉等23人、委員翁重鈞等24人及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1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1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8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世嘉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5070200500"}],"提案人":["李應元","田秋堇","陳亭妃","蘇震清","許智傑","黃偉哲","吳秉叡","劉櫂豪"],"連署人":["楊曜","邱志偉","何欣純","高志鵬","李俊俋","姚文智","陳歐珀","陳其邁","李昆澤","林淑芬","蕭美琴","薛凌","邱議瑩","鄭麗君","魏明谷","趙天麟","蔡煌瑯","劉建國","林佳龍","尤美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0-05","2012-10-09"],"會議代碼":"院會-8-2-3"},{"會期":"08-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05","2012-10-09"],"會議代碼":"院會-8-2-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07"]}],"mtime":"2024-01-19T03:39: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05","last_time":"2012-12-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3","會期":2,"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3926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3926","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田秋堇、陳亭妃、蘇震清、許智傑、黃偉哲、吳秉叡、劉櫂豪等28人，針對自十六年前關廠風波所引發聯福紡織、東菱電子，到去年太子汽車，以及今年的華隆、榮電，資方都是以關廠歇業、倒閉、沒錢等理由，積欠員工薪資、資遣費和退休金，勞工大半輩子血汗辛勞瞬間化為烏有，引發大規模抗爭。本席等認為，現行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因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後，遭資方積欠費用之求償規定保障不足，爰將勞工本於勞動契約及依本法規定所生之債權列入最優先受償對象，並提高墊償基金提撥率，期望更全面地保障勞工權益。特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從十六年前關廠風波所引發聯福紡織、東菱電子，到去年太子汽車，以及今年的華隆、榮電，資方都是以關廠歇業、倒閉、沒錢等理由，積欠員工薪資、資遣費和退休金，勞工大半輩子血汗辛勞瞬間化為烏有，引發大規模抗爭。現行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因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後，遭資方積欠費用之求償規定僅限於未滿六個月之工資請求有最優先受償權，對勞工保障顯然不足，實有修正之必要。\n二、經查，德國「企業組織法」規定，假如關廠、大量解雇時，企業要和勞工協商「社會計畫」，而「社會計畫」中，就會包含台灣的「資遣費」。德國「破產法」第二百十九條也規定，只要企業破產，「社會計畫」優先於一切債權，包括抵押權在內。假如企業付不出來，就由國家支付破產津貼，「某種程度也可算是墊償制度」，因為這個破產津貼平時就是由雇主挹注的就業保險，來形成的一個大基金。按資遣費及退休金是延遲給付的工資，這筆錢本來就是勞工的。現行法僅針對雇主積欠未滿六個月工資有最優先受償權，對於勞工保障範圍顯然過窄，應修正將勞工依勞動契約及本法規定所生之債權均納入優先受償範圍。\n三、按本法第三項規定提撥上限為萬分之十，實際執行的提撥率是萬分之二點五，以一家企業總投保薪資是一百萬，每個月要提撥的金額是二百五十元。本席等認為，若將墊償提撥率提升至萬分之十五，每個月也才提撥一千五百元，但墊償能力可從原本墊償六個月，增加六倍到三十六個月。而目前墊償資金還有八十幾億，擴大墊償範圍、增加提撥率後，預計基金一年可以收到三十六億多，累積五年後，就可以達到二百七十億以上，要墊償華隆、榮電案絕對綽綽有餘；對資方而言，是全體資方先替出問題的企業先行墊付，再由國家出面向這家企業追討；可說是一個由所有資方共同分攤風險、負擔非常低的集體保險辦法，爰如修正條文所示。","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n\n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n\n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n\n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文義不明，且僅限於積欠未滿六個月工資方有優先受償權，對於勞工保障範圍過窄，爰將本於勞動契約及本法規定所生之債權均納入最優先受償範圍。另參照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墊償基金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與擔保之標的，如修正條文第二項所示。\n\n二、經查，德國「企業組織法」規定，假如關廠、大量解雇時，企業要和勞工協商「社會計畫」，而「社會計畫」中，就會包含台灣的「資遣費」。德國「破產法」第二百十九條也規定，只要企業破產，「社會計畫」優先於一切債權，包括抵押權在內。假如企業付不出來，就由國家支付破產津貼，「某種程度也可算是墊償制度」，因為這個破產津貼平時就是由雇主挹注的就業保險，來形成的一個大基金。按資遣費是延遲給付的工資，這筆錢本來就是勞工的。現行法僅針對雇主積欠未滿六個月工資可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還，對於勞工保障範圍顯然過窄，本席等認為，積欠工資以及遣散費均應列入第四項墊償基金墊償對象，如修正條文所示。\n\n三、按本法第三項規定提撥上限為萬分之十，實際執行的提撥率是萬分之二點五，以一家企業總投保薪資是一百萬，每個月要提撥的金額是二百五十元。本席等認為，若將墊償提撥率提升至萬分之十五，每個月也才提撥一千五百元，但墊償能力可從原本墊償六個月，增加六倍到三十六個月。而目前墊償資金還有八十幾億，擴大墊償範圍、增加提撥率後，預計基金一年可以收到三十六億多，累積五年後，就可以達到二百七十億以上，要墊償華隆、榮電案絕對綽綽有餘；對資方而言，是全體資方先替出問題的企業先行墊付，再由國家出面向這家企業追討；可說是一個由所有資方共同分攤風險、負擔非常低的集體保險辦法，爰如修正條文第四項所示。","修正":"第二十八條　勞工因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及依本法規定所生之債權，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n\n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債權之用，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與擔保之標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n\n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第一項積欠之工資及遣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如未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向其求償。\n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26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