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26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9人","議案名稱":"「漁業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3/LCEWA01_080203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3/LCEWA01_080203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漁業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六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漁業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2人擬具「漁業法第十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9人擬具「漁業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忠信等18人擬具「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29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漁業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六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10203190701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8人「漁業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2人「漁業法第十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忠信等18人「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220070200100"}],"提案人":["李應元","許智傑","黃偉哲","蘇震清","楊曜","劉櫂豪"],"連署人":["高志鵬","田秋堇","李俊俋","陳歐珀","林淑芬","蕭美琴","魏明谷","尤美女","邱志偉","姚文智","薛凌","邱議瑩","趙天麟","劉建國","何欣純","陳亭妃","陳其邁","吳秉叡","蔡煌瑯","林世嘉","鄭麗君","李昆澤","林佳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10-05","2012-10-09"],"會議代碼":"院會-8-2-3"},{"會期":"08-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05","2012-10-09"],"會議代碼":"院會-8-2-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5-28"]}],"mtime":"2024-01-19T03:39:2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05","last_time":"2013-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3","會期":2,"字號":"院總第815號委員提案第13927號","laws":["03108"],"提案編號":"815委13927","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許智傑、黃偉哲、蘇震清、楊曜、劉櫂豪等29人，針對日前海巡署破獲治安史上最大宗的毒魚事件，且查獲的氰化鉀存貨數量，就高達一千零七十五公斤，若全投入海裡，雲林、嘉義沿海生態環境大浩劫。然根據現行漁業法之規定，毒魚行為之處罰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與其所造成之危害性顯然過輕，無法遏阻嚴重污染海洋生態環境且危害人民身體健康之毒魚行為，爰提出漁業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能使用毒物、炸藥或其他爆裂物、電氣或麻醉物來捕魚，違反者依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司法實務上經常處以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依法得聲請易科罰金，對於毒魚等違法行為無遏阻作用。\n二、使用毒物捕魚，除造成海洋生態環境污染且傷害人民身體健康，現行漁業法之規定，毒魚行為之處罰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多處以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96年簡上字第22號、95年簡字第1967號、94年簡字第3085號、93年城簡字第90號、91年訴字第2821號等），刑責與其所造成之危害性顯然過輕，無法遏阻類似行為，應予以修正。","對照表":[{"law_id":"03108","law_name":"漁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漁業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條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3108:03108:1991-01-16-全文修正:67","說明":"一、現行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能使用毒物、炸藥或其他爆裂物、電氣或麻醉物來捕魚，違反者依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司法實務上經常處以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依法得聲請易科罰金，對於毒魚等違法行為無遏阻作用。\n\n二、然使用毒物捕魚，除造成海洋生態環境污染且傷害人民身體健康，現行漁業法之規定，毒魚行為之處罰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與其所造成之危害性顯然過輕，無法遏阻類似行為，應予以修正。","修正":"第六十條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26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