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2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3/LCEWA01_080203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3/LCEWA01_080203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江惠貞等25人、委員呂玉玲等25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呂玉玲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12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5人「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5人「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6人「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0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7人「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老人福利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1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5070202300"}],"提案人":["李昆澤","陳歐珀","何欣純","許智傑","趙天麟"],"連署人":["陳節如","蕭美琴","劉櫂豪","陳唐山","吳秉叡","劉建國","蘇震清","許添財","林岱樺","林正二","黃文玲","陳雪生","邱志偉","李俊俋","林世嘉","魏明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0-05","2012-10-09"],"會議代碼":"院會-8-2-3"},{"會期":"08-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05","2012-10-09"],"會議代碼":"院會-8-2-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05"],"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2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11"]}],"mtime":"2024-01-19T03:39:3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05","last_time":"2012-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3","會期":2,"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13929號","laws":["01126"],"提案編號":"1619委13929","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陳歐珀、何欣純、許智傑、趙天麟等21人，針對日前有康樂場所業者未給老人門票半價的優待，違反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之規定；然而由於該規定並無相關罰責督促業者落實，僅能道德勸說，業者若不遵守，也無法可罰，顯然為立法疏漏，爰此提出增訂「老人福利法第五十二條之一草案」，規定違反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情形者，處以罰責，以落實保障老人福利之立法目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第一項）。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第二項）。然先前台北市政府觀傳局稽查北市34家電影院中，卻有15家未符合規定，不是沒折扣，就是要老人買學生、軍警優待票，但依現行老人福利法規定卻沒有罰則，僅能道德勸說，讓本條規定形同具文。\n二、本條之規定為『應』予以老人半價優待的規定，依立法體例『應』係屬強制性規範，然而卻因為沒有罰則，業者即使沒有遵守，主管機關也無法可罰，實務上僅是形成一種道德性規範，而無實際強制力，況且本法在民國六十九年通過之初已經有上述之規定，主管機關迄今一直忽略前述情事之發生，顯然是立法疏漏與行政懈怠。\n三、爰此，修正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規定業者有違反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者，主管機關可以對業者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且公告其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以達立法保障老人權益之目的。","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然而業者如不依法行事，因無任何罰責規定，導致該規定無強制力，如同虛設，爰此，新增本條，以達立法保障老人權益之目的。","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　有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且應公告其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2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