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2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3/LCEWA01_080203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3/LCEWA01_080203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11102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26070200600"}],"提案人":["李昆澤","許智傑","何欣純","邱志偉","李應元","陳歐珀","趙天麟","許添財"],"連署人":["劉櫂豪","陳節如","蕭美琴","吳秉叡","陳唐山","劉建國","蘇震清","蔣乃辛","黃文玲","陳雪生","林正二","李桐豪","林岱樺","林世嘉","魏明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0-05","2012-10-09"],"會議代碼":"院會-8-2-3"},{"會期":"08-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05","2012-10-09"],"會議代碼":"院會-8-2-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24"],"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02"]}],"mtime":"2024-01-19T03:39:3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05","last_time":"2012-11-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3","會期":2,"字號":"院總第1032號委員提案第13930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032委13930","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許智傑、何欣純、邱志偉、李應元、陳歐珀、趙天麟、許添財等23人，針對日前有康樂場所業者未給身心障礙者門票半價的優待，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之規定。然而由於該規定並無相關罰責以讓業者落實規定，僅能道德勸說，業者若不遵守，也無法可罰，顯然為立法疏漏，爰此提出增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一草案」，增訂業者有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情形者，可以處予罰鍰，並且公告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以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之立法目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第一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第二項）然先前台北市政府觀傳局稽查北市34家電影院中，卻有15家未符合規定，不是沒折扣，就是要身心障礙者買學生、軍警優待票，但依現行法規定卻沒有罰則，僅能道德勸說，讓本條規定形同具文。\n二、本條之規定為『應』予以身心障礙者半價優待的規定，依立法體例『應』係屬強制性規範，然而卻因為沒有罰則，業者即使沒有遵守，主管機關也無法可罰，實務上僅是形成一種道德性規範，而無實際強制力，況且本法在民國八十六年修正時已增訂上述之規定，主管機關迄今一直忽略前述情事之發生，顯然是立法疏漏與行政懈怠。\n三、爰此，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規定業者有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情形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至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告其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以達立法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之目的。","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然而業者如不依法行事，因無任何罰責規定，導致該規定無強制力，如同虛設，爰此，新增本條，以達立法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之目的。","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　有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且應公告其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2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