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27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1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3/LCEWA01_080203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3/LCEWA01_080203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蔣乃辛等31人、委員江啟臣等23人、委員鄭汝芬等24人、委員馬文君等23人、委員黃偉哲等20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1102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2220701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8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31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3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4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6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3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0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600"}],"提案人":["蔡錦隆","江惠貞","蔣乃辛","羅淑蕾","蘇清泉"],"連署人":["呂學樟","吳育昇","盧嘉辰","邱文彥","陳超明","陳學聖","林正二","簡東明","羅明才","楊玉欣","廖正井","陳碧涵","鄭天財 Sra Kacaw","盧秀燕","吳育仁","楊應雄"],"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0-05","2012-10-09"],"會議代碼":"院會-8-2-3"},{"會期":"08-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05","2012-10-09"],"會議代碼":"院會-8-2-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11"],"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0-22"],"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1"}],"mtime":"2024-01-19T03:39:4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05","last_time":"2012-10-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3","會期":2,"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3935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3935","案由":"本院委員蔡錦隆、江惠貞、蔣乃辛、羅淑蕾、蘇清泉等21人，鑑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將強制退休年齡延至65歲，而「勞保年金」之請領年紀亦將延至65歲，然勞保投保年紀上限卻仍定於60歲，造成中高齡勞工就業的困難！爰修定「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修正草案，將65歲以上勞工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以維護民眾工作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因應人口結構調整，台灣國民平均壽命已提高至七十六歲，且勞動人口年齡有延後趨勢，宜加強中高齡人力資源運用，以降低「少子化」對勞動力減少之衝擊。宜延緩強制退休年齡，修法延長為六十五歲，與公務員退休年齡同步，並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條件。\n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於民國97年5月14日修正，將強制退休年齡延至65歲。\n三、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申請勞保老年給付（勞保年金）之請領年齡將逐年調高至65歲。\n四、因此，為保障國人就業權益，爰提案修訂將65歲以上勞工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以符合公平正義。","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n\n一、應徵召服兵役者。\n\n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n\n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n\n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n\n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88-01-15-修正:11","說明":"一、為因應人口結構調整，台灣國民平均壽命已提高至七十六歲，且勞動人口年齡有延後趨勢，宜加強中高齡人力資源運用，以降低「少子化」對勞動力減少之衝擊。宜延緩強制退休年齡，修法延長為六十五歲，與公務員退休年齡同步，並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條件。\n\n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於民國97年5月14日修正，將強制退休年齡延至65歲。\n\n三、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申請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將逐年調高至65歲。\n\n四、因此，為保障國人就業權益，爰提案修訂將65歲以上勞工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以符合公平正義。","修正":"第九條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n\n一、應徵召服兵役者。\n\n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n\n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n\n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n\n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27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