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27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5人","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3/LCEWA01_080203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3/LCEWA01_080203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九條、第一千零十一條及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5人、委員蕭美琴等18人分別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30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九條、第一千零十一條及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9人「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1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0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9070200700"}],"提案人":["吳秉叡"],"連署人":["何欣純","邱志偉","林岱樺","吳宜臻","盧秀燕","鄭麗君","林淑芬","尤美女","李俊俋","陳唐山","林佳龍","許添財","賴士葆","陳歐珀","蔡煌瑯","陳其邁","葉宜津","許智傑","陳節如","蘇震清","魏明谷","劉建國","薛凌","姚文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0-05","2012-10-09"],"會議代碼":"院會-8-2-3"},{"會期":"08-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05","2012-10-09"],"會議代碼":"院會-8-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21"],"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29"]}],"mtime":"2024-01-19T03:40:0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05","last_time":"2012-11-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3","會期":2,"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13940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13940","案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5人，鑒於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三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具專屬性，債權人利用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向法院請求改定分別財產制，再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向債務人取償，導致夫妻關係失和甚至婚姻破裂。為保障配偶基於人格身分是否行使剩餘財產分處權的自由，故修正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一身專屬權，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具有財產權之性質，但仍須以一定身分存在為前提，如無夫妻配偶之身分不得行使該權利，故如同繼承權為一身專屬權；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既具有身分權的特質，配偶之人格權尤須尊重，倘承認第三債權人可代為行使權利，則將剝奪配偶基於人格身分是否行使該權利的自由，而有違身分專屬性之原則。\n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以財產上之利益為內容，然生存配偶相較於其他繼承人，或夫妻之間皆可能有自己的想法對於是否行使該等權利。且從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範目的觀之，本在於維護夫妻於該制度下的平等地位，以提供其公平發展機會，應將之論為夫妻之一身專屬權，不得繼承。蓋其繼承對死往配偶無意義，而卻有害於生存配偶。","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n\n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n\n二、慰撫金。\n\n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n\n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說明":"一、本條增列第三項。\n\n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具有財產權之性質，但仍須以一定身分存在為前提，如無夫妻配偶之身分不得行使該權利，故如同繼承權為一身專屬權；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既具有身分權的特質，配偶之人格權尤須尊重，倘承認第三債權人可代為行使權利，則將剝奪配偶基於人格身分是否行使該權利的自由，而有違身分專屬性之原則。\n\n三、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以財產上之利益為內容，然生存配偶相較於其他繼承人，或夫妻之間皆可能有自己的想法對於是否行使該等權利。且從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範目的觀之，本在於維護夫妻於該制度下的平等地位，以提供其公平發展機會，應將之論為夫妻之一身專屬權，不得繼承。蓋其繼承對死往配偶無意義，而卻有害於生存配偶。故增列本項。","修正":"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n\n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n\n二、慰撫金。\n\n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n\n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n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27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