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27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麗環等19人","議案名稱":"「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3/LCEWA01_080203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3/LCEWA01_080203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育昇等25人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委員楊麗環等19人分別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30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昇等25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9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5070201700"}],"提案人":["楊麗環","楊瓊瓔","楊玉欣"],"連署人":["吳育仁","詹凱臣","鄭天財 Sra Kacaw","賴士葆","陳鎮湘","邱文彥","王育敏","李桐豪","張曉風","盧嘉辰","陳雪生","李貴敏","鄭汝芬","林明溱","孔文吉","潘維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0-05","2012-10-09"],"會議代碼":"院會-8-2-3"},{"會期":"08-02-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05","2012-10-09"],"會議代碼":"院會-8-2-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26"],"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2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29"]}],"mtime":"2024-01-19T03:38:3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05","last_time":"2012-11-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3","會期":2,"字號":"院總第1033號委員提案第13944號","laws":["01282"],"提案編號":"1033委13944","案由":"本院委員楊麗環、楊瓊瓔、楊玉欣等19人，有鑒於民國100年11月三讀通過「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後，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的子女或孫子女在申請學費補助時，不再受到「社會救助法第五之三條第一項」有關於年齡及學校形式之限制，放寬學費補助對於貧困家庭是一大福音。而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規範的補助對象，以喪偶、家暴、未婚生子等對象為限，也同於家境貧困者需要政府伸出援手以協助自立。爰提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82","law_name":"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教育補助：\n\n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n\n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n\n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law_content_id":"01282:01282:2009-01-12-修正:9","說明":"教育是協助特殊境遇家庭自立之重要途徑，政府應努力縮短教育資源貧富差距，爰於第一項規定應提供特殊境遇家庭教育補助，使其順利接受高等教育，增加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向上流動機會，協助提升其社會經濟地位。\n\n是以，若已取得特殊境遇家庭資格，不應再以其工作能力之有無，作為其申請教育補助與否之標準。爰以刪除視為有工作能力之學生不得請領教育補助之規定。","修正":"第八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n\n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n\n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n\n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27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