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28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1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4/LCEWA01_080204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4/LCEWA01_080204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1人、委員潘孟安等21人、委員蔣乃辛等22人、委員李昆澤等22人、委員趙天麟等28人、委員管碧玲等19人及委員吳育仁等23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1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1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2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2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8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9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2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3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2070202600"}],"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陳淑慧","陳鎮湘","鄭汝芬","詹凱臣","李貴敏","謝國樑","陳碧涵","蘇清泉","江惠貞","徐少萍","楊麗環","鄭天財 Sra Kacaw","羅淑蕾","林滄敏","簡東明","王育敏","蔣乃辛","江啟臣","王廷升","邱文彥"],"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01"],"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01"],"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09"]}],"mtime":"2024-01-19T03:36:4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2","last_time":"2012-11-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4","會期":2,"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3953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3953","案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1人，鑑於勞工保險為我國重要社會保險制度，惟自民國97年勞保老年給付改為年金化後，因台灣老年化速度加快及平均餘命延長，導致「勞保基金」的財務潛在負債迅速增加，若不儘速處理費率及撥補問題，預估109年勞保基金會收支短絀，120年勞保基金將面臨破產。為確保退休勞工獲得妥善生活照顧，參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由政府逐年撥補潛在債務之規定，以及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由政府負擔保責任、最後支付責任之規定，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明文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將實施社會保險列為基本國策，增修憲法條文第十條復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保險」，再再揭櫫社會保險之重要性，而勞工保險為我國重要社會保險制度之一。\n二、再按，大法官會議解釋字第549號、第560號、第568號解釋進一步揭示，勞工保險乃立法機關本於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保護勞工生活、實施社會保險之基本國策所建立之社會福利制度、社會安全措施，旨在保障勞工生活安定、促進經濟發展、穩定勞資關係，因此勞工保險可定位為「政府為了實施社會政策而舉辦的強制性人身保險。國家為保障勞工經濟安全，以勞工為對象，結合多數可能遭遇相同危險事故的個人，成立利益與共的團體，採強制的手段，運用保險的技術，當被保險人遭遇特定危險事故而招致損害或損失時，將危險分散予全體負擔，並對其本人或家屬提供現金給付，被保險人必須盡繳費的義務，才能享受請領給付的權利，其目的在保障勞工生活所需的最低收入安全」。\n三、為提供退休勞工妥善生活照顧，勞工保險基金自民國97年起改為年金化，然因台灣老年化速度加快及平均餘命延長，導致「勞保基金」的財務潛在負債迅速增加，據勞委會民國99年精算報告顯示，勞保基金潛藏債務在2年內暴增新台幣1.2兆元，現已累計達6.3兆元，而依勞保基金目前規模5,030億元，尚不到這缺口的十分之一，若不儘速處理費率及撥補問題，預估109年勞保基金會收支短絀，120年恐怕勞保基金餘額將呈負數。\n四、鑑於公保基金也曾因為財務困窘問題，而於88年修改公教人員保險法，由政府逐年撥補88年以前的潛在債務，此外，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亦分別明訂「由政府負擔保責任」、「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勞保基金既同屬社會保險，甚至勞保投保對象更高達940萬人，尤應受到政府的重視及照顧，在勞保年金化後，每位勞工領年金期限至少20年以上，無論是對目前正在領年金的高齡勞工，或是還得再繳10年、20年的年輕族群，一個不到20年就會破產的保險基金，心中的恐慌與不安可想而知，故除了比照公保基金由政府撥補潛在債務做法外，勞保給付亦應參照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明訂「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以確保勞工領得到退休金。","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0-06-30-修正:84","說明":"一、本保險為確定給付制之強制性社會保險，鑑於基金財務潛在負債迅速增加，為確保退休勞工獲得妥善生活照顧，爰規定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n\n二、又鑑於民國97年起勞保老年給給付改為年金化，導致基金財務負擔加重，復遵照立法院前次審查勞保條例時做成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在勞保年金實施前，應清算勞保潛藏債務總額，並自民國98年起分十年編預算撥補，爰規定其屬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虧損及潛藏負債部分，由財政部審核撥補。\n\n三、相關立法例：\n\n(一)公教人員保險法第5條：「本保險業務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構）（以下稱承保機關）辦理。保險財務如有虧損，其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之虧損及潛藏負債部分，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其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後之虧損部分，應調整費率挹注。」\n\n(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n\n(三)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本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修正":"第六十九條　本保險之財務如有虧損，其屬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虧損及潛藏負債部分，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其屬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之虧損部分，應調整費率挹注，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28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