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28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4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4/LCEWA01_080204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4/LCEWA01_080204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魏明谷等 26人及委員高志鵬等24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明溱等25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115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 2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5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明溱等25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6070200500"}],"提案人":["高志鵬","邱議瑩","劉建國","蘇震清","楊曜","陳明文","林淑芬"],"連署人":["許添財","陳亭妃","劉櫂豪","趙天麟","林佳龍","許智傑","柯建銘","李俊俋","陳節如","魏明谷","薛凌","吳宜臻","姚文智","尤美女","李應元","蔡煌瑯","蕭美琴"],"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01-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23-2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1-11"]},{"會期":"08-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3-04-26","2013-04-30"],"會議代碼":"院會-8-3-10"}],"mtime":"2024-01-19T03:36:2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2","last_time":"2013-04-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4","會期":3,"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3958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3958","案由":"本院委員高志鵬、邱議瑩、劉建國、蘇震清、楊曜、陳明文、林淑芬等24人，鑑於今日資訊時代，交通執法人員隨身攜帶之電腦設備查察車輛資訊便利，要求汽機車駕駛人隨身攜帶證照以備查驗之規定顯已過時，且攜帶行、駕照與交通安全並無關連性。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內政部警政署統計發現，未帶行、駕照和交通事故並無直接關係，且過去因電子產品不發達，交通執法人員或有其必要要求駕駛人攜帶證照以備查驗，但今日資訊時代，政府執法人員可輕易透過隨身之PDA等電子設備輸入查詢車籍、駕駛資料，要求民眾隨身攜帶行、駕照已不具可罰性。\n二、且交通部亦表示，自2006年起，政府對未帶行、駕照已改列為「微罪不舉」，不再對違規者開罰，更顯示此規定已不合時宜。","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n\n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n\n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n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19","說明":"保留汽機車駕駛人攜帶行照之義務，但免其處罰，爰將原第二款移列為第一項；原第三款順移為第二款，第一款「牌照」修正為「牌號」。","修正":"第十四條　汽車行駛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n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n\n一、號牌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n\n二、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現行":"第二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n\n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n\n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n三、駕駛汽車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32","說明":"保留汽機車駕駛人攜帶駕照之義務，但免其處罰。爰將原第三款移列為第一項，以及第二款刪除；第一款併入本文酌予修正。","修正":"第二十五條　駕駛汽車應隨身攜帶駕駛執照。\n汽車駕駛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28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