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928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薛凌等23人","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4/LCEWA01_080204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4/LCEWA01_080204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薛凌"],"連署人":["許添財","楊曜","陳亭妃","吳秉叡","陳唐山","邱志偉","林岱樺","吳宜臻","蘇震清","劉櫂豪","趙天麟","陳其邁","魏明谷","劉建國","姚文智","陳節如","李俊俋","尤美女","陳歐珀","何欣純","許智傑","蔡煌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17"],"會議代碼":"委員會-8-2-20-1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8-20-10"}],"mtime":"2024-01-19T03:36:5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2","last_time":"2015-11-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4","會期":2,"字號":"院總第184號委員提案第13960號","laws":["01517"],"提案編號":"184委13960","案由":"本院委員薛凌等23人，鑑於對電唱機及錄音機課稅已不合乎時宜，考量對民生必需品課稅違反課稅公平原則，且電唱機和錄音機所產生之稅收收入與其稽徵成本顯不成比例，稅收比重甚低，惟其稽徵成本已相對高，顯不符合課稅原則，亦加重民眾生活負擔，有必要刪除該兩項稅目，爰提案刪除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財政部財政統計年報指出，從98年至100年，電器類中的電唱機及錄音機稅收占貨物稅收均不到0.01%，且從98年至100年貨物稅收占總稅收均不到10%，由此看來，電唱類及錄音機之稅收占總稅收幾乎是微乎其微，同時，電唱機及錄音機所產生的稽徵成本相對而言是偏高的。\n二、隨著時間流逝，當時針對高單價電器類課徵貨物稅之理由已不復存在，現今電器類產品已變成不可或缺的民生必需品，其中又以電器類中的電唱機及錄音機係屬夕陽產業，對其課稅會加重廠商及人民之負擔，建議應予刪除。","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n\n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n\n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n\n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n\n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n\n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n\n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n\n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n\n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n\n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n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n\n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說明":"一、建議本條文第一項第六、七款應刪除。\n\n二、電唱機及錄音機應從寬認定為民生必需品及夕陽產業，對其課稅實屬違反租稅公平原則，無疑是加重大眾生活負擔。\n\n三、電唱機及錄音機稅收比重不高，但稽徵成本卻相對較高，明顯違反租稅課稅原則。","修正":"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n\n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n\n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n\n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n\n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n\n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n\n六、（刪除）。\n七、（刪除）。\n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n\n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n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n\n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928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