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02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議案名稱":"「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4/LCEWA01_080204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4/LCEWA01_080204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林岱樺","蘇震清","陳歐珀","林佳龍","許添財"],"連署人":["吳宜臻","劉建國","魏明谷","劉櫂豪","黃偉哲","許智傑","蔡煌瑯","何欣純","陳節如","姚文智","李俊俋","薛凌","林淑芬","尤美女","趙天麟","田秋堇","李應元"],"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mtime":"2024-01-19T03:37:0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2","last_time":"2012-10-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4","會期":2,"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3970號","laws":["01934"],"提案編號":"1722委13970","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林岱樺、蘇震清、陳歐珀、林佳龍、許添財等23人，鑑於政府有義務維持物價穩定，而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採浮動調幅計算者費率變化頻繁，對人民生計恐產生重大衝擊，爰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之計算公式應檢具具體內容並透明試算，若採浮動調幅計算者，其機制之啟動及每次調整應經立法院審定並經同意後始得實施，以避免過度衝擊民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用事業計價費率卻影響民生甚鉅，如民國101年6月份之電價第一波調漲，不但造成物價齊漲，亦對我國經濟產生重大衝擊，終至民國101年9月宣布第二階段電價緩漲，擬改採浮動電價公式，透過定期浮動調整價格反應經營成本。\n二、然而，電價調漲卻連帶導致民生物價飛漲，對人民生計造成嚴重衝擊，採用浮動機制美其名可以反映經營成本，實則讓國營事業可藉由費率之波動賺取超額利潤，藉以填補經營不善所造成之虧損，等於變相讓人民來承擔國營事業虧損之代價，實有違公平正義。\n三、政府有義務穩定物價以確保人民生計，國營事業具提供公共利益之性質，本不應以營利為唯一的目標，對於公用事業之費率調整，對人民生計可能會產生重大影響，應予以適切的監督管制。尤有甚者，若公用事業費率採浮動調幅計算者，其費率變化更是頻繁，對人民生活恐產生嚴重衝擊，實有必要予以進一步規範。\n四、綜上所述，為避免變相增加人民經濟負荷並合理反應社會經濟狀況，爰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之計算公式應檢具具體內容並透明試算，以求具體反映國營事業經營成本與利潤並且強化監督。其次，公用事業費率之計算公式若採浮動調幅計算者，其機制之啟動及每次調整應經立法院審定並經同意後始得實施，以避免行政部門恣意核算調整幅度造成物價飛漲，進一步保障人民生計。","對照表":[{"law_id":"01934","law_name":"國營事業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應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具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law_content_id":"01934:01934:1948-12-31-制定:23","說明":"一、增訂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n\n二、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調整多有影響人民生計者，採浮動調幅計算者費率變化更為頻繁，對人民生活恐產生重大衝擊，爰明訂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之計算公式應檢具具體內容並透明試算，若計算公式係採浮動調幅計算者，其機制之啟動及每次調整亦應經立法院審定，並經同意後始得實施。","修正":"第二十條　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應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具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n\n前項計算公式應檢具具體內容並透明試算。\n第一項計算公式採浮動調幅計算者，其機制之啟動及每次調整亦應層轉立法院審定，並經同意後始得實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02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