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02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世嘉等23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4/LCEWA01_080204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4/LCEWA01_080204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委員李應元等28人、委員林世嘉等23人、委員翁重鈞等24人及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1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1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8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8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5070200500"}],"提案人":["林世嘉","吳宜臻","趙天麟","鄭麗君","黃文玲","劉櫂豪","林岱樺","許智傑"],"連署人":["陳節如","黃偉哲","田秋堇","柯建銘","潘孟安","吳秉叡","許添財","李俊俋","尤美女","陳歐珀","管碧玲","許忠信","陳其邁","邱志偉","蕭美琴"],"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07"]}],"mtime":"2024-01-19T03:35:5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2","last_time":"2012-12-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4","會期":2,"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3978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3978","案由":"本院委員林世嘉、吳宜臻、趙天麟、鄭麗君、黃文玲、劉櫂豪、林岱樺、許智傑等23人，鑑於勞工退休金舊制始終沒有明確的保障，造成企業倒閉後，員工求償無門。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雖規定，雇主積欠六個月內之工資，有最優先清償的權利，但實務上，該優先權依然低於抵押權及質權，不足以保障勞工權益。因此針對第二十八條提出修正，提昇勞工本於契約所生之工資、資遣費和退休金之債權的受清償優先順位。並且提高工資墊償基金之費率，將雇主於勞動契約積欠之工資、資遣費和退休金債務納入該基金墊償，以保障勞工應得之權益。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乃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惟工資債權仍屬於債權的一種，依相關法令規定，順位優先於工資債權之上者，尚有稅捐稽徵法第六條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民法物權篇的不動產抵押權與動產質權、動產擔保交易法的動產抵押權。而目前由於企業關廠倒閉頻傳，為保障因關廠歇業勞工之權益，爰將，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n二、為提高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償付能力，基金費率由原訂萬分之十範圍內擬定，修正為不得低於萬分之十。\n三、本條文第四款規定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鑑於目前許多企業倒閉後，勞工無法獲得應得之資遣費與退休金。因此本修正案擴大基金墊償範圍，雇主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皆可由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n\n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n\n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n\n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保障勞工權益，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乃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惟工資債權仍屬於債權的一種，依相關法令規定，順位優先於工資債權之上者，尚有稅捐稽徵法第六條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民法物權篇的不動產抵押權與動產質權、動產擔保交易法的動產抵押權。而目前由於企業關廠倒閉頻傳，為保障因關廠歇業勞工之權益，爰將，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n\n二、為提高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償付能力，基金費率由原訂萬分之十範圍內擬定，修正為不得低於萬分之十。\n\n三、本條文第四款規定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鑑於目前許多企業倒閉後，勞工無法獲得應得之資遣費與退休金。因此本修正案擴大墊償範圍，雇主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皆可由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修正":"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有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n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n\n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不得低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於勞動契約積欠勞工之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n\n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02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