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0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議案名稱":"「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4/LCEWA01_080204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4/LCEWA01_080204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5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25070300300"}],"提案人":["蔣乃辛","丁守中","林滄敏","楊玉欣"],"連署人":["呂玉玲","江惠貞","蔡錦隆","王廷升","呂學樟","盧秀燕","林岱樺","林正二","詹凱臣","陳根德","吳育仁","陳雪生","陳超明","徐少萍","邱文彥","鄭天財 Sra Kacaw","陳鎮湘","林鴻池","孫大千","陳碧涵","廖國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17"],"會議代碼":"委員會-8-2-22-2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25"]}],"mtime":"2024-01-19T03:36:3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2","last_time":"2012-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4","會期":2,"字號":"院總第1033號委員提案第13982號","laws":["01724"],"提案編號":"1033委13982","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丁守中、林滄敏、楊玉欣等25人，有鑒於103年實施十二年國教後將有七成五學生透過免試管道升學，而特殊教育學生對象現今已不僅是傳統認知之肢體障礙與視覺、聽覺等障礙學生，且包括在一般智能、學術志向、藝術才能等方面資賦優異之學生均稱為特殊教育學生，因此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十二年國教升學規劃，包括專業師資、學習設施設備與課程設計等均需提早因應。近年來，特殊教育孩童發現率明顯提升，隨著學生人數、班級數增加以及提前為十二年國教做準備，特殊教育經費比例應隨之調整以符合實際需要，保障特教品質不因經費問題而受影響。爰提案修正「特殊教育法第九條」，修訂我國特殊教育經費在中央政府部分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點五，致使每年特殊教育經費約比現行多加10餘億元（若以100年度中央政府教育部主管預算數1,782.8億餘元計算，修正後以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特教經費約有98餘億元，將比現行尚未修正以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特教經費82億元增加約16億餘元），藉此保障特殊教育學生受教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特殊教育在近十年逐漸受到重視，特殊教育實施對象已不再侷限傳統的視覺障礙、聽覺障礙或肢體障礙孩童，在民國98年新修正之特殊教育法公布後，特殊教育適用對象更擴大包含資賦優異孩童，如在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創造能力、領導才能等各方面有特殊優秀表現者。根據100年教育部特殊教育統計年報，無論在學前階段、國民小學階段、國民中學階段、高中職階段等，特殊教育學生發現率均有明顯提高，伴隨人數快速增加，特殊教育班級數亦隨之增加，然而特殊教育經費卻未能同步調整提升。\n二、民國98年11月修正特殊教育法，明定特殊教育經費在中央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點五（修正前為百分之三），據此保障特殊教育經費。根據教育部統計，98年特殊教育經費預算為71億4,801萬餘元（占教育部主管預算4.31%），99年特殊教育經費預算為76億3,513萬餘元（占教育部主管預算4.64%），100年特殊教育經費預算為82億1,077萬（占教育部主管預算之4.61%）均符合4.5%之規定，然綜觀各縣市近幾年各級特殊教育學生發現人數，其人數增加幅度已超過特教經費成長，顯見特教經費雖然年年增加卻仍不足以支應特殊教育實行。根據教育部統計，100年度特殊教育學生已增至14萬人，其中10萬餘人為身心障礙學生，資賦優異者將近4萬人。\n三、教育部已宣布103年將實施12年國教，屆時也將有約七成五學生採用免試入學方式升學，而特殊教育生所需之專業師、輔導人員與課程規劃或設施設備等均須要提早因應做準備。為保障實施十二年國教後，特殊教育生能得到應有照顧，確保特殊教育品質，爰提案修正「特殊教育法第九條」，保障特殊教育經費下限比例。","對照表":[{"law_id":"01724","law_name":"特殊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n\n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09-10-23-全文修正:10","說明":"修正特殊教育經費保障下限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點五。","修正":"第九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n\n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0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