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03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2人","議案名稱":"「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4/LCEWA01_080204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4/LCEWA01_080204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佳龍等3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6人、委員何欣純等22人分別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5人、委員吳宜臻等32人分別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8人、委員姚文智等22人分別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天財等22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108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30人「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6人「社會救助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2人「社會救助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3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5人「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9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32人「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8人「社會救助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6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2人「社會救助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2070200900"}],"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林正二","王廷升"],"連署人":["江啟臣","吳育仁","紀國棟","黃志雄","林明溱","王育敏","蔡錦隆","呂學樟","羅明才","廖正井","盧秀燕","楊玉欣","陳超明","陳鎮湘","呂玉玲","蘇清泉","高金素梅","陳雪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01-02"],"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3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1-08"]}],"mtime":"2024-01-19T03:37:3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2","last_time":"2013-01-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4","會期":2,"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13984號","laws":["01128"],"提案編號":"1037委13984","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簡東明、林正二、王廷升等22人，為照顧中低收入戶得到適宜之居所及居住環境，亦能比照低收入戶得到住宅補貼措施之協助，爰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一，增訂中低收入戶納入各級住宅主管機關提供住宅補貼措施之對象，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社會救助法第一條明定：「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訂本法。」社會救助法第二章亦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訂有生活扶助之相關規定，可見中低收入戶亦屬社會救助法之協助對象。\n二、但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照顧低收入戶得到適宜之居所及居住環境，各級住宅主管機關得提供下列住宅補貼措施：一、優先入住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用以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二、承租住宅租金費用。三、簡易修繕住宅費用。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五、自建住宅貸款利息。六、其他必要之住宅補貼。」其所規範的住宅補貼措施，卻僅針對低收入戶，並未包含中低收入戶在內，顯有不足之處。\n三、為達社會救助法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立法意旨，使其得到適宜之居所及居住環境，爰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一，增訂中低收入戶為各級住宅主管機關提供住宅補貼措施之對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03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