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03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3人","議案名稱":"「財政收支劃分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4/LCEWA01_080204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4/LCEWA01_080204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林正二","孔文吉","簡東明"],"連署人":["王惠美","詹凱臣","廖正井","黃志雄","蔣乃辛","林國正","陳超明","王進士","楊應雄","尤美女","吳育仁","陳鎮湘","陳學聖","蘇清泉","李貴敏","呂學樟","徐少萍","盧秀燕","陳雪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26"],"會議代碼":"委員會-8-2-20-18"}],"mtime":"2024-01-19T03:37: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2","last_time":"2012-12-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4","會期":2,"字號":"院總第705號委員提案第13985號","laws":["01508"],"提案編號":"705委13985","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林正二、孔文吉、簡東明等23人，有鑒於原住民族及原住民族地區長久以來因缺乏穩定經費以推動建設計畫，致原住民族相關計畫完成時程受到延宕，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應予修正並明定中央編列補助款之法源依據，以促進原住民族整體發展及建設，爰增訂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二，明定中央應視原住民族及原住民族地區需要，編列補助款以協助原住民族及原住民族地區推動各項計畫及建設，縮短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間差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央政府對於原住民族及原住民族地區有關之教育、文化、就業、社福、醫療、衛生、住宅、土地、水利交通等各方面雖定有建設計畫及推動時程，以期縮短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間之生活水平差距，然長久以來，有關原住民相關計畫時常因為中央或地方政府財源分配不足的考量下，而使得原定計畫時程被迫一延再延，計畫所需經費更常因為其他財政理由或建設所需而一再被刪減，致原定計畫難以達成其預定目標及預期效益，顯見財源不足實已對整體原住民族及原住民族地區各項改善計畫產生阻礙，應予以檢討修正，期以明確、穩定經費的提供來促使計畫利於推動，協助原住民族相關建設儘早落實。\n二、原住民族地區自有財源短缺，基本人事費及業務費均難以支應，加上縣市政府因近來財政困難而容易忽視之，使得原住民族地區面臨難以維持基本行政的困難；為協助原住民族地區基礎設施及維持等基本行政運作，雖行政院已同意原住民族委員會自民國91年度編列一般性補助款之預算，然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一般性補助仍欠缺法源依據，為確實協助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行政運作正常，實有修正現行條文之必要。\n三、原住民族地區生活條件及就業機會遽降，已有越來越多的原住民轉往都會地區發展，截至101年7月底止，都會區的原住民人數已達23萬多人，占原住民總人口的44%，然其就業及收入不穩定、生活環境及住宅問題缺乏妥當輔導，致越來越多都市原住民陷入貧窮惡夢、居無定所的惡性循環之中，為促進都市原住民生活環境儘速提昇，期能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促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並積極改善都市原住民生活環境。","對照表":[{"law_id":"01508","law_name":"財政收支劃分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財政收支劃分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為新增。\n\n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精神，為加強原住民族及原住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推動原住民族地區基礎建設，縮短原住民與非原住民之差距，爰提案增訂中央對有關原住民族及原住民族地區計畫型補助款之補助項目，所需經費應由計劃相關之主管機關編列之，原則上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為預算編列機關，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該法律定之。\n\n三、由於「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規定中央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對其計畫型補助款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常影響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公所推動計畫之意願，為改善原住民族地區各項建設，爰增訂第二項，以促使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公所積極提出計畫及建設。","增訂":"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各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編列計畫型補助款，以協助原住民族及原住民族地區均衡發展：\n\n一、原住民族教育、文化、體育。\n\n二、原住民族就業、衛生、醫療、社會福利。\n\n三、原住民族經濟及產業發展、土地開發利用。\n\n四、原住民族地區住宅改善、公共建設。\n\n五、原住民族地區飲水設施、水利交通。\n\n六、都市原住民之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事項。\n\n七、其他原住民族及原住民族地區均衡發展之相關計畫。\n\n中央對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公所推動原住民族重要建設及專案性計畫，應全額補助。"},{"說明":"一、本條為新增。\n\n二、原住民族地區自有財源短缺，為協助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行政維持，明定中央應補助原住民族地區一般性補助款。\n\n三、明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統籌編列所需經費。","增訂":"第三十條之二　中央應編列一般性補助款，以補助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及維持所需經費。\n\n前項經費應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族地區之需要，統籌編列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03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