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03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議案名稱":"「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草案」及「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4/LCEWA01_080204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4/LCEWA01_080204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黃昭順等21人、委員林岱樺等27人、委員尤美女等16人、委員鄭天財等18人、委員吳宜臻等3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獸醫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金融局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吳宜臻等27人擬具「農業部農村再生及人力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農業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草案」案。","billNo":"102022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獸醫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及「農業部農業金融局組織法草案」案。","billNo":"10102220710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7人「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2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0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32人「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0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7人「農業部農村再生及人力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0人「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0070202500"}],"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連署人":["簡東明","黃志雄","廖國棟","王廷升","呂學樟","陳超明","林明溱","王惠美","楊應雄","謝國樑","林國正","林正二","陳學聖","孔文吉","王進士","吳育仁","蘇清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26"],"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24"},{"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2-21"]}],"mtime":"2024-01-19T03:37:2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2","last_time":"2013-02-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4","會期":2,"字號":"院總第1204號委員提案第13987號","laws":["03171","03151","03179"],"提案編號":"1204委13987","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為配合組織再造，以達組織精簡目標，發展農林漁牧並兼顧森林保育、水土保持、農村發展，爰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農業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及「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行政院組織法已於民國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民國101年1月1日施行，其第三條第十款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農業部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爰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n二、考量組織再造之目標，係著重於事權統一、行政效率之提昇，組織及效能整併，而行政院提出之農業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與環境資源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二者之組織架構，組織調整前，農委會林務局、水土保持局、林業試驗所、經濟部礦務局及中央地質調查所之四級機關、派出單位或任務編組分別為9個、7個、6個、5個，合計27個；組織調整後，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環境資源部森林及保育署、水保及地礦署、森林及自然保育試驗所之四級機關、派出單位或任務編組分別為4個、10個、12個、6個，合計高達32個，突顯農業部、環境資源部越整併，所屬機關數量越多之情事，不符組織再造之精簡目標。\n三、依行政院所提之農業部組織法草案及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農委會林務局及水保局業務未來將由農委會移出，移入環境資源部，其中水保局將與經濟部礦業司、中央地質調查所合併，成立水保及地礦署，其職掌係一個從事水土復育工作，一個從事開採利用，二個功能及屬性均不相同的單位卻合在一起，其矛盾之處明顯可見。而且，行政院規劃農業部及環境資源部之分工，造成農、林、漁、牧理應由農業部統籌政策之擬訂及執行，林務卻被移至環境資源部掌理，顯有不當，除應將森林及保育業務，由農業部繼續掌理之外，亦應考量森林及保育實與山坡地利用、水土保持之關係密不可分，應將山坡地利用、水土保持等業務，由農業部繼續掌理。\n四、「農業部組織法」、「農業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及「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等草案條文如下。","對照表":[{"law_id":"03171","law_name":"農業部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農業部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農業部之設立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畜牧業、水土保持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說明":"本部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農業與農地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n\n二、農會、漁會與農漁民福利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n\n三、農林漁牧產品行銷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n\n四、森林、保育、野生動植物、生物多樣性之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n\n五、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n\n六、動植物保護及防疫檢疫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n\n七、農田水利、農業生物科技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n\n八、國際與兩岸農業合作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n\n九、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水土保持、農村發展、森林、保育、農業金融及農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計畫之指導及監督。\n\n十、所屬機構辦理農產、水產、畜產、獸醫、動植物防疫檢疫、農業藥物毒物、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n\n十一、其他有關農林漁牧業事項。"},{"說明":"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說明":"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部依職掌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增訂":"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農糧署：規劃及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n\n二、漁業署：規劃及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n\n三、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規劃及執行水土保持業務、農村再生業務及管理事項。\n\n四、森林及保育署：規劃及執行森林、動植物保育政策及管理事項。\n\n五、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n\n六、農業金融局：執行農業金融及農民健康保險事項。"},{"說明":"本部之員額編制。","增訂":"第六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3151","law_name":"農業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農業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森林及保育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森林及自然保育業務，特設森林及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說明":"本署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森林、野生動植物與自然保育等政策、法規、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n\n二、森林與生物多樣性等資源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n\n三、森林與自然保育國際事務、科技研發之政策及計畫等策劃、執行及督導；相關智慧財產權管理及技術移轉之推動。\n\n四、林地管理與利用規劃、森林保護、保安林經營、林業推廣、國有林地治山防災、林道維護計畫之策劃、執行及督導。\n\n五、苗木育種及病蟲害防治、造林、木材生產、公私有林、環境綠化、林業團體與林產工商業輔導等之策劃、執行及督導。\n\n六、森林生物及野生動物危害防治、外林入侵種防除等之策劃、執行及督導。\n\n七、森林遊樂區、林業文化園區、步道系統、自然教育中心、平地森林園區等之策劃、執行及督導。\n\n八、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野生動植物管理之策劃、執行及督導。\n\n九、森林與自然資源航空測量、遙感探測與資料建置、流通之策劃、執行及督導。\n\n十、其他有關森林及自然保育事項。"},{"說明":"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增訂":"第五條　本署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森林及自然保育事項。\n\n二、航測及遙測分署：執行航測及遙測事項。\n\n三、森林及自然保育試驗所：辦理與森林及自然保育相關事項之試驗研究。\n\n四、生物多樣性研究所：辦理與生物多樣性相關事項之研究。"},{"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表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3179","law_name":"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全國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業務，特設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說明":"本署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業務相關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訂定、執行及監督。\n\n二、治山防災工程、山坡地水土保持工程與植生綠化工程之策劃、調查、規劃、執行及監督。\n\n三、山坡地利用管理與中央公共工程水土保持計畫之策劃、推動、監督及考核。\n\n四、土石流災害應變與防治之策劃、推動、協調及督導。\n\n五、農村發展推廣教育、宣導、行銷與農村人力培育之規劃、推動及聯繫。\n\n六、農村資源、文化、景觀、生活品質與生活機能改善工程之調查、規劃、保育、協調、輔導及推動。\n\n七、農村再生計畫之輔導、審議、協調、監督與農村整體環境改善工程之規劃、執行、監督及推動。\n\n八、農地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析、協調、推動及管理。\n\n九、農村再生與休閒農業之政策、法規、計畫之制定、協調及推動。\n\n十、其他有關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事項。"},{"說明":"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增訂":"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表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03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