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0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7人","議案名稱":"「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4/LCEWA01_080204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4/LCEWA01_080204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應元","管碧玲","許添財","陳亭妃","李昆澤","林世嘉","邱志偉","劉櫂豪","林岱樺"],"連署人":["高志鵬","魏明谷","何欣純","鄭麗君","吳秉叡","田秋堇","姚文智","陳歐珀","李俊俋","蔡煌瑯","陳其邁","吳宜臻","劉建國","許智傑","蘇震清","陳節如","楊曜","薛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mtime":"2024-01-19T03:37:3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2","last_time":"2012-10-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4","會期":2,"字號":"院總第1628號委員提案第13988號","laws":["04654"],"提案編號":"1628委13988","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管碧玲、許添財、陳亭妃、李昆澤、林世嘉、邱志偉、劉櫂豪、林岱樺等27人，針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周邊單位由法律賦予執行公權力，執行行政檢查等事項，為金融監督管理體系之重要部分，但屢有高階主管離職後隨即轉任受監督相關營利事業之情形，違反利益迴避原則，卻因其非公務員身分而不受旋轉門之規範，現行法顯有疏漏之處。本席等認為，參照現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均應儘速修法納入規範，以符公平正義原則。爰提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為防杜公務員濫用其在職時之地位、權力及所掌握之資源，先輸送已實現或預期將來可實現之利益至特定民營營利事業，換取其於離開公職後於該事業之職位及報酬，公務員服務法爰於85年1月15日修正公布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n二、惟本院預算中心揭露，金管會金融周邊單位雖執行政府公權力事項，其人員卻因非屬公務人員而不受上述規範，形成執行公權力者得以直接轉任利害相關營利事業之情形，違反利益迴避原則，顯非公平合理。例如：證交所前總經理吳光雄轉任台證證券董事長、證交所前總經理趙孝風轉任寶來集團總裁、證交所前副總經理朱士廷轉任國泰證券董事長、櫃買中心前副總經理周康記轉任群益金鼎證券總經理（曾任群益證券總經理）、期交所前董事長高抗勝轉任元大投信董事長（曾任元大證券副董事長、元大期貨董事長）、期交所前董事長林孝達轉任寶來證券董事長（曾任證交所總經理、寶來集團首席顧問、寶來投信董事長）、保發中心前董事長周國端轉任宏泰人壽董事長（2006年9月就任，2010年10月離職）等7人（詳附表2）。\n三、茲將相關問題分述如下：金融周邊單位市場管理行為係以法律定之，屬公權力行使之範圍基於金融、保險市場之管理關乎交易秩序與投資者利益之保障，為國家經濟發展及秩序危險防止任務之重要事項，法律爰賦予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期貨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等市場管理之權力，如依法對集中市場進行監視、檢查等業務，證券商、上市（櫃）公司、期貨商等均不得拒絕，故有諸多高權強制性「行政檢查」色彩，係屬政府公權力行使之範圍。有關交易市場之管理、監視、違約金之課責、違約事項之處理及罰則等法律賦予權限之相關規定詳如附表1。\n四、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係財政部於73年函報行政院同意成立，並由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公款）捐助3億3,316萬3千元，由政府長期委辦其辦理保險業務統計、研究發展等工作，以及授權執行財務艱困保險公司之清理、保險證照測驗及強制汽車險專案等公權力事項。由業務監督管理者轉任為受監督利害相關營利事業之董事長或高階主管，有違利益迴避原則金管會所屬周邊單位由法律賦予執行公權力，執行行政檢查等事項，其人員離職後隨即轉任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擔任負責人，但因渠等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形成執行公權力者直接轉任，雖有違利益迴避原則，卻不受「旋轉門條款」規範，洵非合理及公平。\n五、此外，2006年7月1日後，刑法總則修正公務員概念，並在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將公務員明確化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並在同條項第二款規定「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對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或民間團體，如海基會人員，亦納入《刑法》公務員範疇。參照刑法修正意旨，即使身份並非屬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時，應受刑法之規範，公務人員服務法旋轉門之規定，亦應配合修正。\n※註：1.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預算中心整理。\n※註：1.金管會以「經查證交所、櫃買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期交所等單位均未建立離職後追蹤資料，爰無法提供。」為由，未提供相關資料，經本中心自行查詢後僅獲得部分人員轉任情形，再請該會補充「離職日期」、「離職原因」等欄位，無法代表周邊單位人員離職後轉任相關營利事業之全部情形。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對照表":[{"law_id":"04654","law_name":"公務員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之一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law_content_id":"04654:04654:1995-12-21-修正:15","說明":"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所屬周邊單位由法律賦予執行公權力，執行行政檢查等事項，為金融監督管理體系之重要部分，但屢有高階主管離職後隨即轉任受監督相關營利事業之情形，違反利益迴避原則，顯非公平合理。\n\n二、現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或民間團體亦納入刑法公務員規範之對象，本席等認為，公務人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亦應配合修正以符公平正義原則，爰增列文字如修正條文所示。","修正":"第十四條之一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0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