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03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6人","議案名稱":"「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4/LCEWA01_080204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4/LCEWA01_080204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添財等21人及委員顏寬恒等21人分別擬具「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9人、委員陳根德等20人、委員羅淑蕾等26人、委員陳超明等26人分別擬具「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及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10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21人「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1人「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9人「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9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0人「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6人「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民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及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604070200300"}],"提案人":["羅淑蕾","丁守中","呂學樟","鄭汝芬","楊瓊瓔"],"連署人":["黃偉哲","蔡其昌","葉宜津","廖國棟","許添財","蘇清泉","李俊俋","劉櫂豪","林佳龍","簡東明","林淑芬","蘇震清","盧嘉辰","林正二","邱文彥","陳碧涵","吳育仁","羅明才","林德福","林岱樺","李應元"],"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1-11"],"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1-25"],"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09"],"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21"}],"mtime":"2024-01-19T03:37:4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2","last_time":"2013-12-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4","會期":2,"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13990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13990","案由":"本院委員羅淑蕾、丁守中、呂學樟、鄭汝芬、楊瓊瓔等26人，鑑於目前信用卡繳交循環利率者，多數為未成年之學生申請人，以及將信用卡作為資金週轉或謀生工具之財力較差的弱勢族群。相較於有些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之持有者的1%年利率，這些塑膠貨幣弱勢者卻必須承擔20%的高年利息，實不合理亦令人同情。該法設立之初原係保護經濟弱勢不被剝削，現今卻反成為銀行收取高額利息，並得以避免利息無效及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法源依據。因此，正視當前台灣85~200萬之卡債族問題，調整最高法定利率讓消費者享有合理利率，實為健全我國金融經濟發展之重要關鍵。爰此，擬提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提請公決。","說明":"一、目前的20%係於1929年所擬訂，其立法本旨是在保護塑膠貨幣弱勢不被資產階級者重利剝削，其時存款利率約13~14%，利差在6~7%；現今存款利率已降至0.1~0.2%，卻有高達19%以上的利差，此法未隨社會經濟條件變遷而予以調整，並與當前社會現實嚴重脫節，不僅不合理亦不妥適。\n二、當前民法第205條20%約定利率，缺乏彈性無法達到保護塑膠貨幣弱勢者，反變相讓銀行擁有進行高利剝削之合法性，實已有違民法第205條立法初衷。\n三、推估目前台灣經濟人口已逾1,100萬人，據近年數據顯示，卡債族問題絕不是單純的金融問題，而是整個台灣的社會問題。以美國的例子來看，社會學家Sullivan等人認為美國中產階級債務人的形成包括過度消費、疾病、意外傷害、離婚、家計支出等。台灣的卡債族則是以「以債養債」、「以卡養卡」的方式而產生泡沫信用。最後，新債越滾越大，導致卡債族自殺、憂鬱症、家庭分裂、人際網絡崩解以及逃債等社會問題。\n四、與國際相較，多數國家的信用卡循環息都以資金需求為導向，沒有以法律強制訂定上限，亞洲國家中，只有少數如泰國與中國大陸擬有上限。因此，為因應當前低利率時代之經濟社會變遷，避免地下金融對塑膠現金弱勢者借貸缺口的衝擊，在衡平消費者權益及金融秩序之下，建請修正民法法定上限利率20%調整至15%，以回歸健全金融經濟之路徑與方向。","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零五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說明":"一、目前的20%係於1929年所擬訂，其立法本旨是在保護塑膠貨幣弱勢不被資產階級者重利剝削，其時存款利率約13~14%，利差在6~7%；現今存款利率已降至0.1~0.2%，卻有高達19%以上的利差，此法未隨社會經濟條件變遷而予以調整，並與當前社會現實嚴重脫節，不僅不合理亦不妥適。\n\n二、當前民法第205條20%約定利率，缺乏彈性無法達到保護塑膠貨幣弱勢者，反變相讓銀行擁有進行高利剝削之合法性，實已有違民法第二百零五條立法初衷。\n\n三、推估目前台灣經濟人口已逾1,100萬人，據近年數據顯示，卡債族問題絕不是單純的金融問題，而是整個台灣的社會問題。以美國的例子來看，社會學家Sullivan等人認為美國中產階級債務人的形成包括過度消費、疾病、意外傷害、離婚、家計支出等。台灣的卡債族則是以「以債養債」、「以卡養卡」的方式而產生泡沫信用。最後，新債越滾越大，導致卡債族自殺、憂鬱症、家庭分裂、人際網絡崩解以及逃債等社會問題。\n\n四、與國際相較，多數國家的信用卡循環息都以資金需求為導向，沒有以法律強制訂定上限，亞洲國家中，只有少數如泰國與中國大陸擬有上限。因此，為因應當前低利率時代之經濟社會變遷，避免地下金融對塑膠現金弱勢者借貸缺口的衝擊，在衡平消費者權益及金融秩序之下，建請修正民法法定上限利率20%調整至15%，以回歸健全金融經濟之路徑與方向。","修正":"第二百零五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五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03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