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04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4人","議案名稱":"「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4/LCEWA01_080204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4/LCEWA01_080204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何欣純等24人、委員管碧玲等23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佳龍等25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113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3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5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25070200700"}],"提案人":["何欣純","吳秉叡","林岱樺","李昆澤","林淑芬","管碧玲","陳亭妃","林佳龍","劉櫂豪"],"連署人":["許智傑","蘇震清","邱志偉","李俊俋","薛凌","魏明谷","陳節如","蔡煌瑯","田秋堇","陳其邁","姚文智","劉建國","陳歐珀","吳宜臻","楊曜"],"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1-06"],"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2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1-10"]}],"mtime":"2024-01-19T03:37:3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2","last_time":"2014-01-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4","會期":2,"字號":"院總第1586號委員提案第13991號","laws":["01661"],"提案編號":"1586委13991","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吳秉叡、林岱樺、李昆澤、林淑芬、管碧玲、陳亭妃、林佳龍、劉櫂豪等24人，針對日前體委會公告第二屆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遴選公告，將經銷商佣金從8%調降為6%，嚴重影響大多為弱勢團體之經銷商生計，故為保障運動彩券經銷商權益，特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自民國91年發行公益彩券起，發行彩券（含公益彩券、運動彩券）迄今已11年多，為政府社福支出的重要挹注來源，但彩券經銷商佣金一直只停留在8%，近來油、電雙漲，物價飛漲，彩券經銷商固定成本、管銷費用增加，運彩銷售業績下滑，經營日漸困難，不料，日前體委會公告第二屆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遴選公告：第四條有關銷售目標及財務規劃的第(五)項辦法中，竟然將經銷商佣金由現行8%降為6%【原文為「經銷商佣金不得低於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6%」】，所謂不得低於6%，屆時運動彩券得標的發行機構幾乎可以確定會將運彩經銷商佣金降為6%，這會讓弱勢族群及退休體育人士的運彩經銷商經營更加困難，飯碗不保，屆時實體通路萎縮，犧牲了弱勢經銷商的權益，完全違反政府發行彩券照顧弱勢族群及退休體育人士的美意，及違反社會公平正義原則。\n二、爰此，特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修正案」，增列第三項：「運動彩券經銷商銷售佣金不得低於目前銷售總金額8%。如有違反，發行機構應賠償經銷商之損失。」。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661","law_nam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銷管費用比例 ）\n\n運動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十二。但發行機構依本法第十一條利用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之銷售額達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五十時，其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金額百分之十。\n\n前項銷管費用，包含運動彩券銷售佣金、發行機構報酬、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及為發行運動彩券舉辦之活動費用。","說明":"為保障運動彩券經銷商大多為弱勢團體之生計，及落實政府發行彩券照顧弱勢的美意，故新增第三項：前項運動彩券銷售佣金不得低於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8%。如有違反，發行機構應賠償經銷商之損失。","修正":"第七條　（銷管費用比例 ）\n\n運動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十二。但發行機構依本法第十一條利用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之銷售額達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五十時，其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金額百分之十。\n\n前項銷管費用，包含運動彩券銷售佣金、發行機構報酬、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及為發行運動彩券舉辦之活動費用。\n\n前項銷管費用中運動彩券銷售佣金不得低於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八。如有違反，發行機構應賠償經銷商之損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0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