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04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議案名稱":"「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4/LCEWA01_080204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4/LCEWA01_080204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佳龍等3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6人、委員何欣純等22人分別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5人、委員吳宜臻等32人分別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8人、委員姚文智等22人分別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天財等22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108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30人「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6人「社會救助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2人「社會救助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3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5人「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9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32人「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8人「社會救助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6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2人「社會救助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2人「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3070200400"}],"提案人":["何欣純","林佳龍","林岱樺","管碧玲"],"連署人":["蘇震清","林淑芬","魏明谷","李俊俋","陳節如","蔡煌瑯","劉櫂豪","高志鵬","陳歐珀","段宜康","陳其邁","鄭麗君","尤美女","邱議瑩","邱志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01-02"],"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3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1-08"]}],"mtime":"2024-01-19T03:37:3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2","last_time":"2013-01-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4","會期":2,"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13992號","laws":["01128"],"提案編號":"1037委13992","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林佳龍、林岱樺、管碧玲等19人，針對政府每年公告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導致部分弱勢民眾喪失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資格，進而無法領取相關生活津貼補助，賴以為生之依靠頓失。爰此，為落實政府照顧弱勢之美意，特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針對政府每年公告調漲土地公告現值（101年台中市土地公告現值調漲超過1成5），導致部分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因不動產超過法令標準，低收資格被註銷，造成無法領取相關生活津貼補助，賴以為生的依靠頓失。\n二、土地公告現值調高係為反應房地產價現況，實踐居住正義，但此舉卻率先打擊到弱勢家庭，讓他們未蒙其利，先受其害，針對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擁有「唯一」且「自住」房屋者，未受有公告現值調高之利益，更未因此改變其實際生活條件。\n三、為落實政府照顧弱勢之美意，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修正案」，修訂第二項：「若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其不動產價值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三百萬為限。」，對於弱勢民眾社會救助之土地及房屋價值計算，屬個人所有『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得扣除三百萬元，俾使弱勢家庭獲得政府之援助。\n四、另，公告土地現值調整並不代表所有人收入有所增加。故同條增列第三項：「經政府認定擁有低收入戶資格者，日後不隨公告土地現值調整而影響其資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28","law_name":"社會救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之一　（低收入戶資格認定）\n\n本法所稱中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下列規定者：\n\n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不得超過前條第三項之所得基準。\n\n二、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n\n前項最低生活費、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n\n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說明":"一、增列第三項家庭財產中房屋價值得扣除之限額：若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其不動產價值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二百萬為限。\n\n二、公告土地現值調整並不代表所有人收入有所增加，故增列第四項：保障低收戶資格，不受公告土地現值而影響。","修正":"第四條之一　（低收入戶資格認定）\n\n本法所稱中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下列規定者：\n\n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不得超過前條第三項之所得基準。\n\n二、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n\n前項最低生活費、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n\n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若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其不動產價值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n經政府認定擁有低收入戶資格者，日後不隨公告土地現值調整而影響其資格。"}]}],"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0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