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04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6人","議案名稱":"「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4/LCEWA01_080204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4/LCEWA01_080204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林德福","蘇清泉","詹凱臣"],"連署人":["薛凌","蔣乃辛","呂學樟","蔡錦隆","呂玉玲","林正二","徐少萍","羅明才","林明溱","鄭天財 Sra Kacaw","邱文彥","陳鎮湘","葉宜津","徐耀昌","潘維剛","黃昭順","簡東明","江惠貞","翁重鈞","孫大千","王廷升","林鴻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8-4-20-12"}],"mtime":"2024-01-19T03:37:4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2","last_time":"2013-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4","會期":2,"字號":"院總第727號委員提案第13996號","laws":["01518"],"提案編號":"727委13996","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林德福、蘇清泉、詹凱臣等26人，針對財政部自民國102年起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應配套調整證券交易稅稅率，一則避免重複課稅；二則緩和對資本市場交易之衝擊；三則政府可適當運用彈性浮動稅率，促進股市投資人投資之意願，以強化資本市場。爰提案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將證券交易稅稅率由現行固定之千分之三，改採「彈性浮動稅率」，授權主管機關視市場情況，機動調整證券交易稅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千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從過去的經驗發現，證券交易所得稅的上路必然伴隨著證券交易稅的調降：民國63年證券交易稅由千分之一點五提升到千分之三，已經包含證券交易所得稅的意涵，緊接著民國77年宣布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時，證券交易稅由千分之三降到千分之一點五，78年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證券交易稅則由千分之一點五提高到千分之六。由此可見，政府亦經常視股市景氣彈性調整證券交易稅，不但有例可循，也是國際各國提昇資本市場競爭力之慣用工具。\n二、財政部就此議題，亦於財政部官方網站上載有「財政部就租稅正義之說明」一文，表示「目前股票出售時，課徵0.3%證券交易稅。回顧79年1月1日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同時將證券交易稅稅率由0.15%提高至0.6%，83年再降至0.3%，足見現行證券交易稅中已有內含對證券交易所得分離課稅。」以及「我國雖無資本利得稅，卻課徵證券交易稅、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最低稅負制及土地增值稅，已隱含資本利得稅性質；此外，根據稅收統計顯示，證券交易稅稅收相較於其他國家證券交易所得稅（或印花稅）稅收比重相近，證明我國證券交易稅顯然已含括證券交易所得稅性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此也抱持相同的看法。\n三、是故，在民國101年7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證券交易所得稅將自民國102年起復徵的同時，應視整體法制，檢視並配套調整證券交易稅稅率。\n四、又證券交易稅是針對證券買賣交易金額所課徵的稅制，依現行制度只要有買賣就得課以千分之三的交易稅，無論盈虧皆是如此。因此，若證券交易稅含有課徵或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的目的，則課徵較高的稅率，對於投資虧損的投資人而言不甚公平，有違公平課稅原則。\n五、另大陸證監會為提高市場效率、減輕投資者的負擔，101年內先後兩次大幅度降低交易手續費和市場監管費後，並再度研擬大幅降低證券期貨市場相關收費標準和積極協調有關部門降低印花稅。該政策直接降低投資人的交易成本，刺激市場活絡，並吸引國際資金投資，提高對周邊區域及國家之金融競爭力。\n六、全球經濟狀況不佳，景氣對策信號已連續九藍，預期市場還會持續萎縮，低成交量讓股市表現欲振乏力，資本市場交易受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衝擊後，迄今仍未回穩。為了讓產業能在資本市場順利募集資金，政府應採取優惠措施，健全市場交易。\n七、為求在資本市場和整體稅收間取得平衡，並配合自民國102年起復徵之證券交易所得稅，爰提案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將證券交易稅稅率由現行固定之千分之三，改採彈性浮動稅率，授權主管機關衡平總體市場情況，機動調整證券交易稅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千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三。\n八、本條例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對照表":[{"law_id":"01518","law_name":"證券交易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n\n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n\n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518:01518:1993-01-16-修正:2","說明":"一、配合自民國102年起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調整證券交易稅稅率。\n\n二、增訂第二項，將證券交易稅稅率由現行固定之千分之三，改採彈性浮動稅率，授權主管機關衡平總體市場情況，機動調整證券交易稅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千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三。","修正":"第二條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n\n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千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三。\n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n\n前項第一款證券交易稅之徵收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現行":"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518:01518:1965-06-08-制定:16","說明":"第一項但書增訂本條例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一百零一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04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