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04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議案名稱":"「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4/LCEWA01_080204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4/LCEWA01_080204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邱議瑩","邱志偉","林岱樺"],"連署人":["劉櫂豪","葉宜津","黃偉哲","魏明谷","林佳龍","段宜康","蔡煌瑯","陳歐珀","劉建國","高志鵬","吳宜臻","李俊俋","蕭美琴","許智傑","林正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mtime":"2024-01-19T03:38:0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2","last_time":"2012-10-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4","會期":2,"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13999號","laws":["01154"],"提案編號":"285委13999","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邱議瑩、邱志偉、林岱樺等19人，有鑒於縣市合併後，因為行政區域調整，依法必須重新訂定地價，卻因合併前存有城鄉差距之事實，發生原有之累進起點地價懸殊之情況，若調整成單一累進起點地價，其影響戶大致為原適用地價稅較低級距（第1、2、3級）課稅之中產階級納稅戶。所造成稅負重分配之不公平現象，並非因地價調整，乃係行政區域合併影響稅率結構改變，恐有違租稅正義之精神。為反映各行政區域差異之情形，建議將傳統同一縣市單一累進起點地價改為賦予地方政府視轄區內繁榮程度，分區訂定標準之方式處理，爰此，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縣市合併後，高雄市應於民國102年重新訂定地價，合併前因城鄉差距存在，原高雄縣、市之累進起點地價懸殊達4.7倍，102年按合併後之轄區，若調整成單一累進起點地價，稅額增加戶數為11,203戶（原高雄市納稅人）、稅額減少戶數為12,119戶（原高雄縣納稅人），總計約23,322戶納稅人稅負變動，且因合併改制而增加地價稅負者，其影響戶大致為原適用地價稅較低級距（第1、2、3級）課稅之中產階級納稅戶。而無論增稅或減稅，並非因地價調整，乃係行政區域合併影響稅率結構改變，所造成稅負重分配之不公平現象，勢必造成民眾質疑。\n二、為避免引發民怨並維護租稅公平，建議賦予地方政府視轄區內不同繁榮程度，依都市發展情形分別訂定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以反映各行政區域差異之情形，將傳統同一縣市單一累進起點地價改為分區訂定標準之方式處理。\n三、爰此，建議修正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授權因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選擇不同計課地價稅方式，以消弭爭議。","對照表":[{"law_id":"01154","law_name":"平均地權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說明":"一、增列第二項。\n\n二、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後，因區域或縣市間之地價相差懸殊，城鄉差距過大，且經濟成長及土地增值效益，短期內難以顯見，如依合併後地價總額課稅，將造成民眾稅負衝擊。\n\n三、為避免引發民怨並維護租稅公平，修正賦予地方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或轄內區域發展情形，選擇不同計課地價稅方式，以消弭爭議。","修正":"第十八條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n\n前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因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04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