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04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議案名稱":"「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4/LCEWA01_080204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4/LCEWA01_080204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委員李昆澤等19人、委員盧秀燕等25人、委員許添財等18人分別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3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60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1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5人「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8人「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土地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3人「土地稅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土地稅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3人「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1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1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13070201100"}],"提案人":["李昆澤","邱議瑩","邱志偉","林岱樺"],"連署人":["劉櫂豪","葉宜津","黃偉哲","蔡煌瑯","李俊俋","魏明谷","林佳龍","段宜康","陳歐珀","劉建國","高志鵬","吳宜臻","林正二","黃文玲","陳雪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3"],"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4"],"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08"],"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4"}],"mtime":"2024-01-19T03:38:0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2","last_time":"2015-06-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4","會期":2,"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14000號","laws":["01519"],"提案編號":"285委14000","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邱議瑩、邱志偉、林岱樺等19人，有鑒於縣市合併後，因為行政區域調整，依法必須重新訂定地價，卻因合併前存有城鄉差距之事實，發生原有之累進起點地價懸殊之情況，若調整成單一累進起點地價，其影響戶大致為原適用地價稅較低級距（第1、2、3級）課稅之中產階級納稅戶。所造成稅負重分配之不公平現象，並非因地價調整，乃係行政區域合併影響稅率結構改變，恐有違租稅正義之精神。為反映各行政區域差異之情形，建議將傳統同一縣市單一累進起點地價改為賦予地方政府視轄區內繁榮程度，分區訂定標準之方式處理，爰此，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縣市合併後，高雄市應於民國102年重新訂定地價，合併前因城鄉差距存在，原高雄縣、市之累進起點地價懸殊達4.7倍，102年按合併後之轄區，若調整成單一累進起點地價，稅額增加戶數為11,203戶（原高雄市納稅人）、稅額減少戶數為12,119戶（原高雄縣納稅人），總計約23,322戶納稅人稅負變動，且因合併改制而增加地價稅負者，其影響戶大致為原適用地價稅較低級距（第1、2、3級）課稅之中產階級納稅戶。而無論增稅或減稅，並非因地價調整，乃係行政區域合併影響稅率結構改變，所造成稅負重分配之不公平現象，勢必造成民眾質疑。\n二、為避免引發民怨並維護租稅公平，建議賦予地方政府視轄區內不同繁榮程度，依都市發展情形分別訂定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以反映各行政區域差異之情形，將傳統同一縣市單一累進起點地價改為分區訂定標準之方式處理。\n三、爰此，建議修正本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授權因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選擇不同計課地價稅方式，以消弭爭議。","對照表":[{"law_id":"01519","law_name":"土地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n\n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law_content_id":"01519:01519:1977-07-01-制定:19","說明":"一、於第一項增列但書。\n\n二、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後，因區域或縣市間之地價相差懸殊，城鄉差距過大，且經濟成長及土地增值效益，短期內難以顯見，如依合併後地價總額課稅，將造成民眾稅負衝擊。\n\n三、為避免引發民怨並維護租稅公平，修正賦予地方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或轄內區域發展情形，選擇不同計課地價稅方式，以消弭爭議。","修正":"第十五條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地價總額。\n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現行":"第十六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n\n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n\n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n\n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n\n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n\n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n\n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說明":"增列第三項，理由同上。","修正":"第十六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n\n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n\n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n\n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n\n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n\n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n\n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n\n第一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因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04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