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04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4人","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4/LCEWA01_080204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4/LCEWA01_080204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等24人、委員王育敏等34人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正二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條、第十八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4160703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4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正二等2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條、第十八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30070200100"}],"提案人":["王育敏","鄭麗君","黃志雄","陳碧涵","呂玉玲","楊應雄","吳育仁","林明溱","邱志偉","許智傑","何欣純","林佳龍","蔡其昌"],"連署人":["陳學聖","孔文吉","林鴻池","蔡錦隆","徐少萍","陳鎮湘","詹凱臣","羅明才","呂學樟","盧秀燕","簡東明","鄭天財 Sra Kacaw","王廷升","林淑芬","蕭美琴","尤美女","黃偉哲","張曉風","林正二","陳雪生","高金素梅"],"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4-16"]}],"mtime":"2024-01-19T03:38:0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2","last_time":"2013-04-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4","會期":2,"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14003號","laws":["05151"],"提案編號":"1073委14003","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鄭麗君、黃志雄、陳碧涵、呂玉玲、楊應雄、吳育仁、林明溱、邱志偉、許智傑、何欣純、林佳龍、蔡其昌等34人，有鑑於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條規定之「原住民族地區」係採「屬地主義」，惟原住民族人口有近半數現居於都會地區，前開規定顯未能與時俱進，亦漠視都會區原住民幼兒之權益，且有違憲法揭示之平等原則。又各地區是否實施社區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須視該地區幼兒園教保資源充足與否而定，不應以幼兒園尚未普及為實施前提。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擴大社區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之適用範圍，俾充分保障不同族群、不同地區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2012年1月內政部戶政司資料顯示，全台原住民族人口共計52萬440人，都會區原住民人口有22萬6,670人，佔原住民族總人口之45.33%。若加上現居於都會區但未設籍於都市之原住民人口，台灣原住民幾乎有半數居住在都會地區。原住民在島內移動所面臨之社會適應、就托、就學、就養、就業等問題，亟需相關部會予以重視。\n二、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條所提原住民族地區之認定，乃行政院依據「原住民族工作保障法」第五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於91年4月16日以院台疆字第0910017300號函核定「台北縣烏來鄉等30個山地鄉、新竹縣關西鎮等25個平地鄉（鎮、市）合計55個鄉（鎮、市）為『原住民地區』之具體範圍」。惟歷經十年，都會區原住民已佔原住民族人口逾四成五，若僅以原住民族「地區」認定為原住民幼兒相關權益保障之適用對象，顯不合時宜，且危害都會區原住民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n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明白揭示，政府應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對象為所有原住民族之人民，不論都市地區或原住民地區原住民均應受到保障。然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條以地區為劃分標準，似有違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n四、基於尊重原住民族發展語言及文化之權利，社區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不宜限縮只以「地區」為唯一認定標準，而應增加特定族群之考量，以擴大適用範圍，爰將「原住民族地區」修正為「原住民族」。\n五、依據2010年監察委員尹祚芊提出之調查報告指出，截至2010年6月止，國內共有1,177所公立托兒所，其中「違反現行建築使用管理規定」而未取得立案證書者，高達807所，約占68.6%。2011年6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上路後，主管機關積極推動幼托整合政策，所有公立托兒所都必須取得立案證書始能合法改制為幼兒園。然而，由於主管機關未積極協助公立托兒所改制，導致新北市、桃園縣、彰化縣、苗栗縣、台中市、南投縣、花蓮縣等縣市之公立托兒所，因無法改善建物規格或專業人員配置而紛紛關閉。部分公立托兒所關閉後，又未見主管機關安排替代教保資源進駐，使前開縣市兒童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權利嚴重受損。\n六、再者，各地區是否實施社區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不應以幼兒園尚未普及為實施前提，而須視該地區幼兒園教保資源充足與否而定。至於判斷幼兒園教保資源是否充足，尤應考量該地區人口與幼兒園教保資源之比例，是否受幼托整合政策影響而關閉原有托兒所，以及現有教保資源能否滿足幼兒及家長之交通接送時間、族群文化及語言傳承等需求。因此，不應以該地區已設有公、私立幼兒園為由，排除當地幼兒獲得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之權利。爰刪除原條文所列「於幼兒園普及前」之規定，另增列「其他幼兒園教保資源不足之地區」，以擴大社區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之適用範圍。","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於幼兒園普及前，得採社區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其地區範圍、辦理方式、人員資格、登記、環境、設施設備、衛生保健、督導、檢查、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1-06-10-制定:12","說明":"一、查都會區原住民已占原住民族總人口逾四成五之比例，如僅以原住民族「地區」認定為原住民幼兒相關權益保障之適用對象，顯不合時宜，且危害都會區原住民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基於尊重原住民族發展語言及文化之權利，社區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不宜限縮只以「地區」為唯一認定標準，而應增加特定族群之考量，爰將「原住民族地區」修正為「原住民族」。\n\n二、2011年6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上路後，主管機關積極推動幼托整合政策，所有公立托兒所都必須取得立案證書始能合法改制為幼兒園。然而，由於主管機關未積極協助公立托兒所改制，導致新北市、桃園縣、彰化縣、苗栗縣、台中市、南投縣、花蓮縣等縣市之公立托兒所，因無法改善建物規格或專業人員配置而紛紛關閉。部分公立托兒所關閉後，又未見主管機關安排替代教保資源進駐，使前開縣市兒童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權利嚴重受損。\n\n三、各地區是否實施社區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不應以幼兒園尚未普及為實施前提，而須視該地區幼兒園教保資源充足與否而定。至於判斷幼兒園教保資源是否充足，尤應考量該地區人口與幼兒園教保資源之比例，是否受幼托整合政策影響而關閉原有托兒所，以及現有教保資源能否滿足幼兒及家長之交通接送時間、族群文化及語言傳承等需求。因此，不應以該地區已設有公、私立幼兒園為由，排除當地幼兒獲得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之權利。爰刪除原條文所列「於幼兒園普及前」之規定，另增列「其他幼兒園教保資源不足之地區」，以擴大社區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之適用範圍。\n\n四、為維護發展原住民族之語言及文化，社區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中與原住民族幼兒教育文化相關事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定之，併予修正。","修正":"第十條　離島、偏鄉、其他幼兒園教保資源不足之地區及原住民族，得採社區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其地區範圍、辦理方式、人員資格、登記、環境、設施設備、衛生保健、督導、檢查、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04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