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05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8人","議案名稱":"「公路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5/LCEWA01_080205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5/LCEWA01_080205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7人、委員林明溱等22人分別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2人擬具「公路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7人擬具「公路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6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魏明谷等22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9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魏明谷等17人擬具「公路法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27人擬具「公路法增訂第六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20527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2240701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7人「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明溱等22人「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2人「公路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24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7人「公路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6人「公路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22人「公路法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9人「公路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7人「公路法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7人「公路法增訂第六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26070201700"}],"提案人":["葉宜津"],"連署人":["劉櫂豪","蔡其昌","李昆澤","李俊俋","林佳龍","潘孟安","邱議瑩","吳宜臻","陳雪生","王進士","林淑芬","黃偉哲","管碧玲","魏明谷","蕭美琴","蘇震清","蔡煌瑯"],"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10-19","2012-10-23"],"會議代碼":"院會-8-2-5"},{"會期":"08-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9","2012-10-23"],"會議代碼":"院會-8-2-5"},{"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5-27"]}],"mtime":"2024-01-19T03:34:0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9","last_time":"2013-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5","會期":2,"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14006號","laws":["02016"],"提案編號":"462委14006","案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8人，為精省後及行政區域調整後，部分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後，現行公路系統分級顯然無法因應，因此有必要對於整個公路系統分級重新定義及權責歸屬釐清，避免現行紊亂情況，為配合上述修正，爰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之一　公路主管機關修建或改善公路時，應於施工前公告，除國道工程外，應先協商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並通知必須使用公路用地之公私機構同時配合施工。\n\n前項公路工程完竣後，於一定期間內得限制挖掘。但緊急搶修或定點局部修護需要，不在此限。\n\n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為埋設管線或其他工程，必須挖掘公路時，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始得施工。但緊急搶修，得以電話或傳真先行告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後，迅即辦理，並於事後補正許可程序。\n\n前項管線機構必須挖掘公路時，除國道施工及緊急搶修外，應擬訂挖掘施工交通維持計畫，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n\n公路之挖掘及修復，公路主管機關得採取左列方式之一辦理：\n\n一、收取公路挖補費，並配合工程進度開挖及修復公路。\n\n二、協調或要求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統一施工，並監督其施工及限期完全修復公路。\n\n前項業務及相關公路開挖計畫，公路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委託民間團體辦理。\n\n管線機構於工程完工後應定期巡檢，維護安全。\n\n公路主管機關基於修建或改善公路工程需要，需將公路用地範圍內原有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遷移時，應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使用人應依協調結果配合遷移，並負擔全部遷移費用。但同一工程限於工地環境，需辦理多次遷移時，除最後一次費用由使用人負擔外，其餘各次遷移費及用戶所有部分之遷移費，均由公路主管機關負擔。","說明":"一、配合現行國道修正為高速國道，爰修正第一項、第四項規定。\n\n二、配合法制用語，第五項「左列」改「下列」。","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一　公路主管機關修建或改善公路時，應於施工前公告，除高速國道工程外，應先協商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並通知必須使用公路用地之公私機構同時配合施工。\n\n前項公路工程完竣後，於一定期間內得限制挖掘。但緊急搶修或定點局部修護需要，不在此限。\n\n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為埋設管線或其他工程，必須挖掘公路時，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始得施工。但緊急搶修，得以電話或傳真先行告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後，迅即辦理，並於事後補正許可程序。\n\n前項管線機構必須挖掘公路時，除高速國道施工及緊急搶修外，應擬訂挖掘施工交通維持計畫，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n\n公路之挖掘及修復，公路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方式之一辦理：\n\n一、收取公路挖補費，並配合工程進度開挖及修復公路。\n\n二、協調或要求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統一施工，並監督其施工及限期完全修復公路。\n\n前項業務及相關公路開挖計畫，公路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委託民間團體辦理。\n\n管線機構於工程完工後應定期巡檢，維護安全。\n\n公路主管機關基於修建或改善公路工程需要，需將公路用地範圍內原有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遷移時，應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使用人應依協調結果配合遷移，並負擔全部遷移費用。但同一工程限於工地環境，需辦理多次遷移時，除最後一次費用由使用人負擔外，其餘各次遷移費及用戶所有部分之遷移費，均由公路主管機關負擔。"}]}],"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05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