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05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褒揚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4/LCEWA01_080204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4/LCEWA01_080204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黃文玲"],"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mtime":"2024-01-19T03:38:1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2","last_time":"2012-10-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4","會期":2,"字號":"院總第1445號委員提案第14010號","laws":["01111"],"提案編號":"1445委14010","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現行「褒揚條例」中關於「褒揚之依據」及「得入祀忠烈祠」之相關規定，業因時空環境變遷，既不符合時代需要，條文文字亦不甚明確等，而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褒揚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使法律之適用更為允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褒揚條例制定於民國20年7月，其中第二條關於「褒揚之依據」規定雖曾經於民國75年11月修正之，惟其中第一款規定，「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因如今時空環境變遷，上述文字既不符合當前需要，文字內容亦缺乏明確性，爰刪除之。（刪除第二條第一款）\n二、現行褒揚條例第二條關於「褒揚之依據」，其中第二款所謂「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苟，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雖有「褒揚條例施行細則」指稱，係指「參與國家政治、軍事、外交、經濟、文化等大計而言。」惟上述規定亦因如今時空環境變遷，不但不符合時代需要，其文字內容亦缺乏明確性，爰刪除之。（刪除第二條第二款）\n三、現行褒揚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中所謂「執行國策，折衝壇坫」，實為贅字，爰刪除之。第四款中所謂「發揚中華文化」等字，因時空環境變遷，已不符合時代需要，且目前政府對於各法規中具「發揚中華文化」文字之法條，如文化部組織法、電影法等，於修正時亦多予以揚棄，爰刪除之。（修正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n四、現行褒揚條例第五款所謂「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及第八款所謂「德行崇劭，流風廣被，足以轉移習尚，為世楷模」，雖有「褒揚條例施行細則」分別指稱，係指「保衛國家、維護社會安寧、或其他忠勇義烈事蹟，犧牲生命，足資衿式者。」及指「實踐四維八德等固有道德，卻有具體事實者」，惟其文字內容亦均缺乏明確性，爰刪除之。（刪除第二條第五款、第八款）\n五、另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條既已刪除，第五條自應配合修正。且宜使各受褒揚人於逝世後，均有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之機會。（修正第五條）","對照表":[{"law_id":"01111","law_name":"褒揚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褒揚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條例褒揚之：\n\n一、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n二、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苟，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n三、執行國策，折衝壇坫，在外交或國際事務上有重大成就者。\n\n四、興辦教育文化事業，發揚中華文化，具有特殊貢獻者。\n\n五、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n六、有重要學術貢獻及著述，為當世所推重者。\n\n七、有重要發明，確屬有裨國計民生者。\n\n八、德行崇劭，流風廣被，足以轉移習尚，為世楷模者。\n九、團結僑胞，激勵愛國情操，有特殊事蹟者。\n\n十、捐獻財務，熱心公益，績效昭著者。\n\n十一、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說明":"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八款刪除。原第三款至第十一款移列為第一款至第七款。\n\n二、第一款所謂「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因時空環境變遷，既不符合當前需要，文字內容亦缺乏明確性，爰刪除之。\n\n三、第二款所謂「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苟，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雖有「褒揚條例施行細則」指稱，係指「參與國家政治、軍事、外交、經濟、文化等大計而言。」惟因時空環境變遷，不符合時代需要，其文字內容亦缺乏明確性，爰刪除之。\n\n四、第三款中所謂「執行國策，折衝壇坫」，實為贅字，爰刪除之。\n\n五、第四款中所謂「發揚中華文化」等字，因時空環境變遷，已不符合時代需要，且目前政府對於各法規中具「發揚中華文化」文字之法條，亦多予以揚棄，爰刪除之。\n\n六、第五款所謂「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及第八款所謂「德行崇劭，流風廣被，足以轉移習尚，為世楷模」，文字內容亦均缺乏明確性，爰刪除之。\n\n七、其餘文字配合立法體例修正。","修正":"第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條例褒揚之：\n\n一、在外交或國際事務上有重大成就。\n\n二、興辦教育文化事業，具有特殊貢獻。\n\n三、有重要學術貢獻及著述，為當世所推重。\n\n四、有重要發明，確屬有裨國計民生。\n\n五、團結僑胞，激勵愛國情操，有特殊事蹟。\n\n六、捐獻財務，熱心公益，績效昭著。\n\n七、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現行":"第五條　受褒揚人事蹟合於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者逝世後，或合於第五款者，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law_content_id":"01111:01111:1986-11-18-全文修正:5","說明":"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條均已刪除，本條宜配合修正。且應使各受褒揚人於逝世後，均有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之機會。","修正":"第五條　受褒揚人逝世後，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05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