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05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3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4/LCEWA01_080204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4/LCEWA01_080204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文玲","陳歐珀","林世嘉","李應元"],"連署人":["林岱樺","許智傑","陳雪生","蘇震清","林正二","吳宜臻","陳其邁","鄭麗君","邱志偉","李昆澤","姚文智","薛凌","劉櫂豪","蔡煌瑯","林淑芬","魏明谷","許添財","黃偉哲","陳節如"],"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會期":"08-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2","2012-10-15","2012-10-16"],"會議代碼":"院會-8-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14"],"會議代碼":"委員會-8-7-36-17"}],"mtime":"2024-01-19T03:38: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2","last_time":"2015-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4","會期":2,"字號":"院總第1557號委員提案第14012號","laws":["04711"],"提案編號":"1557委14012","案由":"本院委員黃文玲、陳歐珀、林世嘉、李應元等23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後是否要強制公開的問題，按照目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規定，是依據公職人員身分的特殊性與公共政策的上的影響力區分為「應刊登公報並上網公告」與「供人查閱」兩種公開方式，但所謂「供人查閱」只是在特定場合閱覽，不能抄錄、攝影和影印，而「應刊登公報並上網公告」者又僅限於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公開透明度仍然不足。為能貫徹廉能政治，公職人員申請財產之後「應刊登公報並上網公告」的範圍實應擴大，爰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台灣人民權利意識高漲，除要求能夠了解與參與政府決策過程之外，也要求政府必須透明化，更重視政府機關公職人員的品德操守，因此包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等一連串所謂陽光法案陸續完成立法，並且實施多年。\n二、但隨著國內政治環境的發展，以及公職人員貪瀆的事件時有所聞，相關陽光法案實際進行檢討與修正。如目前台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是依據公職人員身分的特殊性與公共政策的上的影響力區分為「應刊登公報並上網公告」與「供人查閱」兩種公開方式。而所謂「供人查閱」，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是在特定場合閱覽，不能抄錄、攝影和影印，第十七條規定同一申請人對同一申報人每年只能查閱一次，第十八條規定申請人每次以申請一人的申報資料為限，而「應刊登公報並上網公告」者又僅限於於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透明度仍然不足。\n三、按「公職人員財產法」第六條規定，接受財產申報的機關（構）必須在限期內將申報資審彙整列聞後供人查閱，據此可以了解要求部分公職人員必須申報財產所涉及的公共利益，高於這些公職人員的私人隱私利益，因此財產申報後應適用「應刊登公報並上網公告」實不應侷限於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應予以擴大，爰此，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711","law_nam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711:04711:2007-03-05-全文修正:6","說明":"按「公職人員財產法」第六條規定，接受財產申報的機關（構）必須在限期內將申報資審彙整列聞後供人查閱，據此可以了解要求部分公職人員必須申報財產所涉及的公共利益，高於這些公職人員的私人隱私利益，因此財產申報後應適用「應刊登公報並上網公告」實不應侷限於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應予以擴大。","修正":"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到第九款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05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