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09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0人","議案名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5/LCEWA01_080205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5/LCEWA01_080205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九條、第一千零十一條及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5人、委員蕭美琴等18人分別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30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九條、第一千零十一條及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5人「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9人「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1070201300"}],"提案人":["尤美女","陳歐珀","許添財","林岱樺","吳宜臻"],"連署人":["李昆澤","邱志偉","劉櫂豪","黃偉哲","蕭美琴","姚文智","林淑芬","魏明谷","吳秉叡","陳節如","何欣純","鄭麗君","潘孟安","劉建國","管碧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0-19","2012-10-23"],"會議代碼":"院會-8-2-5"},{"會期":"08-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9","2012-10-23"],"會議代碼":"院會-8-2-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21"],"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29"]}],"mtime":"2024-01-19T03:34:3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9","last_time":"2012-11-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5","會期":2,"字號":"院總第980號委員提案第14024號","laws":["04590"],"提案編號":"980委14024","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陳歐珀、許添財、林岱樺、吳宜臻等20人，鑒於民法親屬編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擬修正為一身專屬權，為求法體系之一致，相關之法律制度亦應一併修正，爰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九十八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現行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在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婚後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得向較多之一方請求差額之一半，查此規定係為保護婚姻關係中對婚姻共同生活中付出家務、教養子女等貢獻而成為經濟弱勢之一方；又依同法規定夫妻一方若有不務正業浪費成習而對婚姻關係存續中他方增加之財產無協力貢獻時，法院認為平分剩餘財產差額顯失公平者，尚得酌減分配額。可知婚後財產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實係基於夫妻身分關係而生，自與一般單純的財產權不同，爰擬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讓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僅限於對於婚姻關係有協力貢獻之夫、妻本人方得行使。\n二、現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但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在此限。」查本法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由立法院三讀所制定，依當時民法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屬非一身專屬權，故方有本條第二項但書之制定，此參立法理由：「……（前略）債務人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配偶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該項權利並非專屬於債務人一身之權利，於計算清算財團之財產範圍時，仍應將該請求權計入，爰設但書予以明文排除，以杜爭議。」即可得知。\n三、本次修法既擬將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改為一身專屬權，為求法體系之一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亦應一併配合修正。","對照表":[{"law_id":"04590","law_name":"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八條　下列財產為清算財團：\n\n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n\n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n\n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但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4590:04590:2007-06-08-制定:111","說明":"一、刪除第二項但書。\n\n二、因現行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對配偶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非專屬於債務人一身之權利，故本法立法時將該項請求權納入清算財團之財產範圍，並於本條第二項但書特別明定。惟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現修正為專屬於配偶一方之權利，本條第二項但書已無特別規定之必要，參考日本個人破產立法例，亦未將配偶財產納入破產財團中計算之，故爰刪除本條但書。","修正":"第九十八條　下列財產為清算財團：\n\n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n\n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n\n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09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