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1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議案名稱":"「大學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5/LCEWA01_080205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5/LCEWA01_080205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大學法第九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委員蔣乃辛等31人及委員鄭麗君等19人分別擬具「大學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淑慧等48人擬具「大學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27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大學法第九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319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31人「大學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19人「大學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48人「大學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03070200600"}],"提案人":["李俊俋","吳秉叡","林淑芬"],"連署人":["鄭麗君","陳節如","李昆澤","黃偉哲","何欣純","魏明谷","管碧玲","尤美女","黃文玲","許忠信","李應元","邱志偉","林正二","許智傑","陳其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10-19","2012-10-23"],"會議代碼":"院會-8-2-5"},{"會期":"08-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9","2012-10-23"],"會議代碼":"院會-8-2-5"},{"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5-27"]}],"mtime":"2024-01-19T03:34:5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9","last_time":"2013-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5","會期":2,"字號":"院總第870號委員提案第14029號","laws":["01711"],"提案編號":"870委14029","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吳秉叡、林淑芬等18人，鑒於大學法第五條賦予教育部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之權力，以評鑑結果作為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綜觀該制度運作迄今，不僅造成形式主義、量化主義、作假主義、學術殖民主義、功利主義乃至於學閥割據主義橫行於校園，更賦予教育部透過此制度干預大學自治之重大流弊，與憲法保障學術自由、賦予大學自治之理想完全背道而馳。為使我國高等教育運作重回憲法大學自治、學術自由常軌，爰提出大學法第五條條文修正案，將教育部辦理大學評鑑之法源予以刪除。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大學法第五條一方面規定大學應自我評鑑，另一方面卻同時賦予教育部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之權力，以評鑑結果作為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惟綜觀該制度運作迄今，諸多複雜瑣碎的評鑑機制與指標，表面上似提昇學術品質，但實際上不僅造成形式主義、量化主義、作假主義、功利主義乃至於學閥割據主義橫行，下層的年輕學者淪為學術長工、失去教育熱忱，更賦予教育部透過此制度干預大學自治之流弊。要之，如今的評鑑制度已成組織怪獸，不僅偏離大學核心價值，也危害教師教學與學生受教品質。爰此特提出大學法第五條條文修正案，將教育部辦理大學評鑑之法源予以刪除，使我國高等教育運作重回憲法大學自治、學術自由常軌。","對照表":[{"law_id":"01711","law_name":"大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學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n\n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05-12-13-全文修正:7","說明":"一、第一項文字修正。配合本條第二項之刪除，於後段增列禁止教育部辦理大學評鑑之文字，避免大學自治精神再受大學評鑑制度侵蝕而淪為空洞化。\n\n二、刪除第二項教育部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外評鑑之法源依據，使我國高等教育運作重回憲法大學自治、學術自由常軌。","修正":"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應由各大學自定之。教育部不得以組成或委託任何團體或機構辦理大學評鑑方式干預大學自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