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5/LCEWA01_080205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5/LCEWA01_080205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盧秀燕等4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委員馬文君等19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3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2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12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4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3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2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9070201200"}],"提案人":["李俊俋","劉櫂豪","鄭麗君"],"連署人":["蔡其昌","陳歐珀","陳其邁","潘孟安","蘇震清","林岱樺","陳碧涵","呂玉玲","林正二","許忠信","盧秀燕","陳雪生","黃文玲","李應元","林佳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0-19","2012-10-23"],"會議代碼":"院會-8-2-5"},{"會期":"08-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9","2012-10-23"],"會議代碼":"院會-8-2-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11"]}],"mtime":"2024-01-19T03:34:5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9","last_time":"2012-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5","會期":2,"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4030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4030","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劉櫂豪、鄭麗君等18人，慮及性別工作平等法雖已要求主管機關應就本法將有關消除性別歧視、防治性騷擾、及落實兩性工作實質平等之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同時對雇主訂有相關罰則。然職場中之性別歧視與性騷擾等問題仍層出不窮，顯見現行制度未能提供雇主對性別工作平等有足夠之認識，相對的，要求雇主營造性別平權環境之規制力亦有改善空間。爰此，特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案，將於現行條文增列針對經勞動檢查發現之違法雇主名單加以公布之內容，並限期責令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除應再次公布名單，更須接受性別工作平等法規之教育講習，以收促進雇主改善之效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制度之不足，來自於現行兩性平等工作法第六條之一之規制力不足，因而有必要施以配套措施，除了以勞動檢查雇主違反事項，更輔以公布雇主、負責人、工作單位名稱之方式進行大眾監督，並提供雇主限期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者，除應繼續按次公布外，也應要求雇主接受兩性工作平等法規之講習，以教育提升雇主對兩性平等之認識。","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之一　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7-12-19-修正:8","說明":"一、增訂第二項。\n\n二、有鑑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已實施多年，然不友善性別平等的職場環境仍時有多聞，徒具形式的勞動檢查檢塑造一個被動的懲處效果。為使勞動檢查能提供實質改善職場性別歧視之情形，應提供配套措施，以達督促雇主改善工作環境之效果。基此，特增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課與主管機關公布勞動檢查違法雇主、負責人、與工作單位之名單，並責令限期改善。對於屆期未改善者，除了再度公布其名單外，同時亦要求雇主參加兩性工作平等法規之講習，透過大眾監督與法規教育雙管齊下的方式，確實達到兩性工作平等環境之改善。","修正":"第六條之一　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n\n違反前項勞動檢查項目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公布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工作單位名稱，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公布，且雇主須至主管機關參加兩性工作平等法規之講習。"}]}],"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