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1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忠信等20人","議案名稱":"「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5/LCEWA01_080205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5/LCEWA01_080205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忠信、劉櫂豪、林岱樺、許添財、陳歐珀等20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忠信、林佳龍等19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1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忠信等19人「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2070201100"}],"提案人":["許忠信","劉櫂豪","林岱樺","許添財","陳歐珀"],"連署人":["蔡煌瑯","高志鵬","邱議瑩","陳唐山","田秋堇","黃偉哲","廖國棟","廖正井","吳宜臻","蘇震清","李桐豪","黃文玲","邱志偉","李應元","林正二"],"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10-19","2012-10-23"],"會議代碼":"院會-8-2-5"},{"會期":"08-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9","2012-10-23"],"會議代碼":"院會-8-2-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28"],"會議代碼":"委員會-8-2-19-1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13"],"會議代碼":"委員會-8-2-19-24"}],"mtime":"2024-01-19T03:35:0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9","last_time":"2012-1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5","會期":2,"字號":"院總第618號委員提案第14034號","laws":["04517"],"提案編號":"618委14034","案由":"本院委員許忠信、劉櫂豪、林岱樺、許添財、陳歐珀等20人，鑒於公司法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與同條第三項條件相仿目的類似，卻於主體上無端生有差異，顯為立法疏漏，是故修正公司法一百九十七條第三項之文字至僅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以合本法之體系與法理，避免不具正當區別基礎的差別待遇。爰此提出「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允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前次修正理由，謂：「對公司於董事任期屆滿前提前改選，則自選任時至就任此一期間轉讓股份，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過戶閉鎖期間轉讓持股之情形，原條文均未予規範，顯有缺失，爰增訂第三項」一語，顯見前次修正目的在於防免選任時至就任時兩時點間大量股份轉讓，而使同條第一項之管制存有漏洞，是故新增規定以彌補之。\n二、再查本條第一項之適用主體，僅限於「公開發行公司」，但第三項之適用主體，卻反而及於所有型態之公司，與前述目的生有相違。如真係為求填補漏洞，則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即足，然而第三項現行文字適用於所有公司之結果，反而使各類非公開發行公司，均一併適用此規範，造成適用結果過於嚴苛。\n三、為避免其它非公開發行之公司，其董事選任時至就任時不得轉讓過半之股份，就任後至卸任前轉讓股份卻反而未有限制之不合理結果，是故修正本條第三項之文字，限制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即足，以與第一項之規定相應配合。","對照表":[{"law_id":"04517","law_name":"公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九十七條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n\n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n\n董事任期未屆滿提前改選者，當選之董事，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law_content_id":"04517:04517:2001-10-25-修正:224","說明":"一、由本法前次修正理由，可知前次之修正目的在於防免選任時至就任時兩時點間大量股份轉讓，而使同條第一項的管制存有漏洞，是故新增規定以彌補之。\n\n二、再查本條第一項之適用主體，僅限於「公開發行公司」，但第三項之適用主體，卻及於所有型態之公司，此與前述目的生有相違。如真係為求填補漏洞，則僅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即足，然而第三項現行文字適用於所有公司的結果，反而使各類非公開發行公司均一併適用，造成適用結果過於嚴苛。\n\n三、為避免其它非公開發行之公司，其董事選任時至就任時不得轉讓過半之股份，就任後至卸任前轉讓股份卻反而未有限制之不合理結果，是故修正本條第三項之文字，限制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即足，以與第一項之規定相應配合。","修正":"第一百九十七條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n\n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n\n董事任期未屆滿提前改選者，當選之董事，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