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1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議案名稱":"「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5/LCEWA01_080205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5/LCEWA01_080205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暨委員高志鵬等17人及委員陳歐珀等17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國棟等20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及委員王育敏等21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江啟臣等22人及委員陳怡潔等17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8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委員劉建國等22人及委員徐欣瑩等33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菸酒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2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菸酒管理法刪除第四十四條條文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18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23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0人「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1人「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3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0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8人「菸酒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2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3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菸酒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2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1人「菸酒管理法刪除第四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8人「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1600"}],"提案人":["李昆澤","吳秉叡","林佳龍","邱志偉"],"連署人":["陳歐珀","陳節如","許添財","田秋堇","陳雪生","尤美女","李應元","蘇震清","李俊俋","魏明谷","陳其邁","林正二","許智傑","張曉風","何欣純"],"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10-19","2012-10-23"],"會議代碼":"院會-8-2-5"},{"會期":"08-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9","2012-10-23"],"會議代碼":"院會-8-2-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1"]}],"mtime":"2024-01-19T03:35:1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9","last_time":"2014-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5","會期":2,"字號":"院總第1746號委員提案第14036號","laws":["01623"],"提案編號":"1746委14036","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吳秉叡、林佳龍、邱志偉等19人，鑒於酒駕肇事高居近十年國內道路交通事故10大肇因排行首位，嚴重危害交通安全。每當酒駕致死案件發生，即造成1個破碎的家庭，許多人不僅失去摯愛之親人，甚至頓失家中經濟支柱，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然我國現行刑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都是規範已發生之酒駕行為，屬於事後懲罰之效果，除此之外，如何事前防範防制酒駕已是當前非常重要的課題，建議仿菸害防制法第十條規定，於菸酒管理法增訂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場所之明顯處標示相關警示圖文之內容與義務；如可提供消費者現場飲用者，並應負有提供簡易酒測裝置與代客叫車服務之義務，爰此，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酒駕肇事高居近十年國內道路交通事故10大肇因排行首位，嚴重危害交通安全。據統計，100年全國發生現場死亡或24小時內死亡的交通事故2,037件、死亡2,117人，其中「酒醉（後）駕車」交通事故發生412件最多（占20.23%），造成439人死亡（占21.4%）。因此，如何防制酒駕已是當前非常重要的課題。\n二、雖然我國現行刑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酒駕行為都有相關規範，惟都是針對已發生之酒駕行為規範，屬於事後懲罰之效果，但是對於已經發生之意外，往往已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由此顯見，如何事前防範防制酒駕已比事後懲罰重要。為防制酒駕肇事就應從源頭根除，就是不要讓醉酒者碰方向盤，推動在有供應酒精性飲料的營業場合提供「代客叫車」、「代客開車」等服務措施，同時比照國外，有提供水酒等飲料業者，也應提供「簡易酒測裝置」進行先期的酒精濃度檢測，讓消費者有所警惕，並對於酒精濃度偏高酒客，則提供協助代客叫車服務，防止酒後駕車事故的發生。\n三、參酌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菸之販賣，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而菸害防制法第十條規定，販賣菸品之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吸菸有害健康、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等警示圖文；至於標示與展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反觀菸酒管理法對酒品販賣業者（指經營酒品批發或零售之業者）之相關管制規定，卻缺乏對販酒場所有與菸害防制法第十條規定相對應之規範。\n四、查目前菸酒管理法除罰則章外，有關酒之販賣者（包含批發及零售者）之義務，略有：消極資格限制（第二十五條）、販賣方式之限制（第三十一條第一項）、酒品廣告或促銷之標示義務及應遵守事項（第三十七條）等。為使酒之販賣業者在營利之同時，不忘善盡社會責任，提醒購買者飲酒勿開車之重要性，爰建議仿上述菸害防制法第十條規定，於菸酒管理法增訂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場所之明顯處標示相關警示圖文之內容與義務，如可提供消費者現場飲用者，並應負有提供簡易酒測裝置與代客叫車服務之義務。同時，仿菸害防制法第23條規定，增訂違反時之罰則規定，以茲配套。","對照表":[{"law_id":"01623","law_name":"菸酒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考菸害防制法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二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等規定，明定販賣酒之業者於零售酒場所明顯處標示相關警示圖文之內容及義務。如消費者尚得於該零售酒場所直接飲用，則業者應負有提供簡易酒測裝置之設備與代客叫車服務之義務。","修正":"第三十五條之一　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所有出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意旨圖文；其提供消費者現場飲用者，並應提供簡易酒測裝置與代客叫車服務：\n\n一、飲酒勿開車。\n\n二、未滿十八歲者，不得飲酒。\n\n三、任何人不得供應酒予未滿十八歲者。\n\n四、應提供簡易酒測裝置與代客叫車服務之場所需提供此服務之設施與圖文。\n\n標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菸酒製造業者、進口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n\n二、酒之販賣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n\n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03-12-16-全文修正:64","說明":"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未修正。\n\n二、參考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於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配合增訂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時之罰則規定。","修正":"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菸酒製造業者、進口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n\n二、酒之販賣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n\n三、酒之販賣業者，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n\n違反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1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