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1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5/LCEWA01_080205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5/LCEWA01_080205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邱志偉","許添財"],"連署人":["蘇震清","李俊俋","林淑芬","陳節如","蕭美琴","林正二","林岱樺","魏明谷","邱議瑩","陳雪生","劉櫂豪","陳其邁","李應元","陳歐珀","許智傑"],"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0-19","2012-10-23"],"會議代碼":"院會-8-2-5"},{"會期":"08-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9","2012-10-23"],"會議代碼":"院會-8-2-5"}],"mtime":"2024-01-19T03:35:1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9","last_time":"2012-10-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5","會期":2,"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14037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14037","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邱志偉、許添財等18人，針對我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若發生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無任何政府社會保險之喪葬津貼補助。考量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無經濟來源又需籌措大筆喪葬費用，恐因此造成經濟窘迫，建議參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與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提供給付喪葬津貼之設計，以符合社會正義精神，爰此，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民年金的設立目的在於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生育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而制定。依據勞工保險局統計資料顯示，至2011年底我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共有378萬3千多人，相對於其他社會保險制度之被保險人，這些人屬於社會經濟地位較弱勢之族群，政府對其保障與照顧應該更周延。\n二、依據現行國民年金法之喪葬給付規定，僅有針對被保險人死亡給予喪葬給付支出殯葬費，如被保險人眷屬死亡並無提供相關給付，因此在保險期間，若發生配偶或直系親屬死亡，並無類似勞保條例或公教人員保險之喪葬津貼請領，對屬於相對弱勢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無法達到扶助弱勢之目的，形成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之一道缺口。\n三、為使國民年金保障更加完善與周延，建議參照我國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與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將國民年金納入眷屬喪葬津貼給付制度。\n四、由於眷屬喪葬津給付目的有一次請領之原則，為避免與其他法令規定之眷屬喪葬津貼制度，發生重覆請領之狀況，因此有訂定排除條款之必要，以實現扶助弱勢、落實社會正義之精神，讓國家資源發揮最大之效益。","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九條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給付。\n\n前項喪葬給付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並以一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07-07-20-制定:47","說明":"一、新增第三項、第四項。\n\n二、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與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針對國民年金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發生父母、配偶或子女之死亡，得請領政喪葬津貼補助，給予人道關懷，實現社會正義精神。","修正":"第三十九條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給付。\n\n前項喪葬給付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並以一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n\n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下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n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三個月。\n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二個半月。\n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一個半月。\n前項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已依其他法令請領喪葬津貼者，不得再請領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1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