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1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2人","議案名稱":"「公共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5/LCEWA01_080205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5/LCEWA01_080205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林淑芬","邱志偉","李應元","陳歐珀","吳育仁","許智傑"],"連署人":["蘇震清","李俊俋","許添財","陳節如","蔡其昌","何欣純","林世嘉","林佳龍","蕭美琴","魏明谷","劉櫂豪","陳雪生","邱議瑩","林岱樺","林正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10-19","2012-10-23"],"會議代碼":"院會-8-2-5"},{"會期":"08-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9","2012-10-23"],"會議代碼":"院會-8-2-5"}],"mtime":"2024-01-19T03:35: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9","last_time":"2012-10-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5","會期":2,"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14038號","laws":["02411"],"提案編號":"1562委14038","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林淑芬、邱志偉、李應元、陳歐珀、吳育仁、許智傑等22人，鑒於國內新住民人口數截至101年6月底已經超過46萬人，新住民已經成為台灣閩南、客家、外省、原住民四大族群之外的第五大族群。新住民來台生活，需面對文化、語言、族群、社會、階層與習慣等各種認同上的衝突與矛盾，更包括生活壓力等議題，生活適應與社會網絡是新住民需面臨和克服首要議題。為讓新住民適應在台生活，同時解其鄉愁，建議比照客家電視台、原住民電視台，設置專屬頻道，以保障新住民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爰此，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內政部戶政司101年6月統計資料顯示，目前國內新住民人數為46萬6千餘人，已經成為台灣第五大族群。\n二、長期以來，我國弱勢、非主流等特定族群缺乏發聲的電子媒體管道，傳播權益本應予以制度性保障。世界上多數國家，因為境內特殊人口結構與語言族群，政府因而頒布保障文化多元的廣電政策，並設置族語專屬電視頻道。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英國、愛爾蘭、芬蘭等國，都有全國性電視頻道來提供境內少數族語或原住民語播送服務。\n三、我國通訊傳播基本法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開宗明義規定通訊傳播應「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明白揭櫫保障弱勢族群傳播權益之基本原則。因此，公廣集團先後於2003年及2005年籌畫成立客家電視台與原住民電視台，發揚族群文化、公共價值，並由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預算，委託製作。\n四、如今新住民已成為台灣第五大族群，建議比照客家、原住民電視台設置專屬電視頻道，以照顧在台新住民人口權益，同時也能顧及在台43萬多名外籍勞工之精神、文化需求。有關經費來源也比照客家、原住民電視台模式，由相關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雖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中有相關規定；唯為確立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保障多元族群權益，爰此，修正公共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二十八條，增加公視基金會應提供客家、原住民、新住民等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之電視服務等業務，並明定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以保障弱勢族群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對照表":[{"law_id":"02411","law_name":"公共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共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n\n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n\n二、電視節目之播送。\n\n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n\n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n\n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n\n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11","說明":"一、新增第六款規定。\n\n二、新住民已然成為台灣第五大族群，為提供其發聲平台，並解其鄉愁，明定公共電視基金會應提供新住民需求之電視服務。另外，公視基金會現已執行客家與原住民等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之電視服務，並予以敘明，以確定相關業務。\n\n三、款項變更，原第六款內容移至第七款。","修正":"第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n\n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n\n二、電視節目之播送。\n\n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n\n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n\n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n\n六、提供客家、原住民、新住民等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之電視服務。\n七、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現行":"第二十八條　公視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n\n一、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n\n二、基金運用之孳息。\n\n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n\n四、從事公共電視文化事業活動之收入。\n\n五、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n\n六、其他收入。","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31","說明":"一、新增第二項規定。\n\n二、我國客家與原住民專屬電視台，先後於2003及2005年7月成立開播，製播方式是由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預算，委託製作。為確保新住民等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之電視服務之經費來源，應予以明定由相關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以承擔主管機關應有之責任與義務。","修正":"第二十八條　公視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n\n一、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n\n二、基金運用之孳息。\n\n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n\n四、從事公共電視文化事業活動之收入。\n\n五、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n\n六、其他收入。\n\n第十條第六款之業務應由中央相關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1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