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1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議案名稱":"「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5/LCEWA01_080205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5/LCEWA01_080205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九條、第一千零十一條及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5人、委員蕭美琴等18人分別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30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九條、第一千零十一條及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5人「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9人「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1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0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9070200700"}],"提案人":["尤美女","趙天麟","蔡其昌","陳歐珀","林佳龍","田秋堇","高志鵬"],"連署人":["邱志偉","楊曜","段宜康","鄭天財 Sra Kacaw","李應元","蕭美琴","邱文彥","陳雪生","吳秉叡","陳其邁","吳宜臻","林正二","潘孟安","蔡煌瑯","李俊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0-19","2012-10-23"],"會議代碼":"院會-8-2-5"},{"會期":"08-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9","2012-10-23"],"會議代碼":"院會-8-2-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21"],"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29"]}],"mtime":"2024-01-19T03:34:4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9","last_time":"2012-11-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5","會期":2,"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14040號","laws":["04514"],"提案編號":"1150委14040","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趙天麟、蔡其昌、陳歐珀、林佳龍、田秋堇、高志鵬等22人，鑒於民法親屬編已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正為一身專屬權，並配合刪除民法第一千零九條與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規定。惟自2007年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正為非一身專屬權後，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及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已遭債權人濫用，致當前司法實務上已有數千件「夫債妻償」或「妻債夫償」之案件繫屬於法院，為徹底解決目前臨訟當事人之困境，避免現行不當之法律繼續破壞家庭和諧甚至侵害人民生存權、財產權至鉅，明定債權人若於修正前已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起訴代位債務人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案件尚未確定者，應一併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爰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本質在於承認夫妻在婚姻關係中相互協力之貢獻，本質上即為一身專屬權，應僅限夫或妻本人方得行使或處分。又鑑於現行法定財產制採財產分離之架構，讓夫妻得各自享有自身財產之所有權權能，同時亦須各自負擔自身之債務。現行法將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定為非一身專屬權，同時配合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與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讓債權人得違反夫妻意願，向法院聲請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並進而代位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實務上造成許多家庭因此破碎並產生實質上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不合理結果，甚為不當。為貫徹現行法定財產制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精神，本次擬修正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修正為一身專屬權並一併刪除民法第一千零九條及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之規定。\n二、惟若無法律明文規定，基於法安性之要求法律原則上不溯及既往。惟按司法院統計數據顯示，修法至今遭到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濫用此制度而受害之家庭至今已逾7,000件，今年（2012年）至八月底止更已有高達4,536件，顯見目前債權人已援引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或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而正在法院繫屬之案件已逾千件，若新法通過亦無法解決該等家庭面對破碎危機或夫（妻）債妻（夫）還之困境，顯有不當。為回應社會需要並兼顧法安定性之維持，對於債權人於修正前已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起訴代位債務人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案件尚未確定者，仍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爰增訂本條規定，俾期明確。","對照表":[{"law_id":"04514","law_name":"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增訂。\n\n二、本次民法親屬編已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正為僅限夫妻本人方得行使之一身專屬權，並配合刪除民法第一千零九條與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規定。因上開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及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有遭債權人濫用之情況，致使目前法院實務仍有大量「夫債妻償」或「妻債夫償」之案件仍於法院繫屬中，破壞家庭和諧、侵害人民生存權、財產權甚鉅。為兼顧法定財產制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精神及法安定性之要求，明定新法通過後關於債權人於修正前已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案件或已起訴代位債務人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案件，尚未確定者，亦應一併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爰增訂本條規定，俾期明確。","增訂":"第六條之三　中華民國○○年○月○日民法親屬編法定財產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正施行前，債權人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之案件，尚未確定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1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