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1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2人","議案名稱":"「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5/LCEWA01_080205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5/LCEWA01_080205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岱樺等27人及趙天麟等22人分別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22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7人「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5070200600"}],"提案人":["趙天麟","許智傑","李昆澤","林世嘉","蘇震清","田秋堇","蕭美琴"],"連署人":["邱志偉","管碧玲","劉櫂豪","楊曜","魏明谷","吳宜臻","薛凌","劉建國","陳節如","陳其邁","吳秉叡","林岱樺","黃文玲","陳歐珀","李應元"],"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10-19","2012-10-23"],"會議代碼":"院會-8-2-5"},{"會期":"08-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19","2012-10-23"],"會議代碼":"院會-8-2-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28"],"會議代碼":"委員會-8-2-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10"],"會議代碼":"委員會-8-2-15-1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12"],"會議代碼":"委員會-8-2-15-1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13"],"會議代碼":"委員會-8-2-15-1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22"]}],"mtime":"2024-01-19T03:35:2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19","last_time":"2012-12-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5","會期":2,"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4041號","laws":["01218"],"提案編號":"1044委14041","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許智傑、李昆澤、林世嘉、蘇震清、田秋堇、蕭美琴等22人，有鑑於現行政治獻金法雖有規定捐贈人捐贈上限，惟對於近年來為節省社會成本，降低選舉支出，往往合併多次選舉種類於同一時間舉辦，如2009年合併縣市長、議員及鄉鎮市長、2010年合併直轄市長、議員及里長選舉及2012年合併立委及總統選舉等等，中央選舉委員會並計畫於2014年合併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等，如合併計算捐贈人捐款上限，將扼殺捐贈人對不同選舉種類擬參選人之支持，爰提案修正「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條文」，將捐贈人對於不同選舉種類之捐贈金額應分開計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捐贈人對於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個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營利事業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及人民團體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雖有規定捐贈人捐贈上限，惟對於同時舉行之不同選舉種類卻無分開計算金額，導致捐贈人對於擬參選人的支持權利被剝奪。\n二、近年來為節省社會成本，降低選舉支出，往往合併多次選舉種類於同一時間舉辦，如2009年合併縣市長、議員及鄉鎮市長、2010年合併直轄市長、議員及里長選舉及2012年合併立委及總統選舉等等，中央選舉委員會並計畫於2014年合併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等，如合併計算捐贈人捐款上限，將導致捐贈人對不同選舉種類擬參選人之支持度被強烈分割。\n三、政治獻金法原提案立法之原始目的「為免造成不當利益輸送」，於是限制個人及營利事業捐款上限，然並未考慮到合併選舉種類後，如無分開計算捐贈額度，即壓縮到捐贈人對擬參選人之支持空間，提案修正「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將捐贈人對於不同選舉種類之捐贈金額應分開計算。","對照表":[{"law_id":"01218","law_name":"政治獻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n\n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n\n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n\n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n\n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n\n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n\n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n\n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n\n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前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law_content_id":"01218:01218:2008-07-18-全文修正:18","說明":"一、新增本條文第三項。\n\n二、政治獻金規範每次捐贈人對於擬參選人捐贈上限，惟近年來為節省社會成本，往往合併多種選舉總類於同一時間辦理，捐贈人對於不同選舉種類擬參選人都願意表示支持，目前法規設計將對於捐贈人的支持度做了限制，故針對不同選舉種類擬參選人捐款，捐贈人捐款上限應分別計算。","修正":"第十八條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n\n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n\n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n\n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n\n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n\n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n\n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n\n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n\n不同選舉種類應分開計算。\n\n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1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