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6/LCEWA01_080206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6/LCEWA01_080206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親民黨黨團、委員羅淑蕾等20人分別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0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024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2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0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1070200600"}],"提案人":["丁守中","陳超明","吳育仁","江惠貞"],"連署人":["蔡正元","呂玉玲","潘維剛","盧秀燕","羅明才","呂學樟","林正二","廖正井","蘇清泉","陳鎮湘","陳雪生","陳學聖","陳碧涵","廖國棟","王廷升","高金素梅"],"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會期":"08-02-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02","2012-11-06"],"會議代碼":"院會-8-2-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06"],"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2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0-24"]}],"mtime":"2024-01-19T03:30:2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26","last_time":"2014-10-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6","會期":2,"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4044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14044","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陳超明、吳育仁、江惠貞等20人，鑑於我國推動全民健康保險，不分貧富、階級與族群，均享公平醫療照顧，而深獲國際肯定。台灣許多醫療機構與診所，僅得憑健保卡方可掛號與看病，且現外勞及外籍在台就業、就學人士均可享受全民健康保險；但經許可來臺就學之大陸地區人民卻受到歧視性差別待遇，實不利解決我國部分學校逐漸招生不足之困境、促進兩岸關係之良善發展與提升我國國際之聲望。另若因現行法令之限制，使得大陸地區學生如感染法定傳染疾病而無法順利就醫時，恐使我國防疫安全網出現漏洞。爰增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二項，經許可得來臺就學之大陸地區人民，領有在臺灣地區得停留證明文件且在臺就學滿六個月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n\n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n\n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11","說明":"一、增訂本條文第二項。\n\n二、鑑於我國推動全民健康保險，不分貧富、階級與族群，均享公平醫療照顧，而深獲國際肯定。台灣許多醫療機構與診所，僅得憑健保卡方可掛號與看病，且只要在台領有居留證且居留滿六個月之外籍人士，或是有固定雇主之外籍受僱者，即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但經許可來臺就學之大陸人民卻被排除在外，遭受歧視性差別待遇，實有違普世價值且不利兩岸關係之改善與提升我國國際之聲望。\n\n三、若因現行法令之限制，使得大陸地區學生如感染法定傳染疾病而無法順利就醫時，恐使我國防疫安全網出現漏洞。\n\n四、目前，以產業科技研究和學術科技研究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已可享有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障。原許可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部分原因，係為了解決我國部分學校逐漸招生不足之困境；若將其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因經許可得來臺就學之大陸地區人民有其總量控制，且將有利於我國教育產業之發展。","修正":"第九條　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n\n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n\n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n\n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經許可得來臺就學之大陸地區人民，領有在臺灣地區得停留證明文件且在臺就學滿六個月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