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1012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6/LCEWA01_080206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6/LCEWA01_080206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貴敏等2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9人及委員陳其邁等21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20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6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3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1000"}],"提案人":["丁守中","林明溱"],"連署人":["蔡錦隆","廖國棟","蔣乃辛","陳雪生","邱志偉","李桐豪","邱文彥","林正二","林岱樺","江惠貞","林鴻池","徐少萍","陳鎮湘","羅明才","簡東明","陳碧涵","盧秀燕","詹凱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會期":"08-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0-26","2012-10-30"],"會議代碼":"院會-8-2-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19"],"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25"}],"mtime":"2024-01-19T03:31:1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10-26","last_time":"2013-12-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2-6","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4045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4045","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林明溱等20人，鑒於近年來社會大眾已普遍使用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等方式傳遞訊息，逐步取代傳統信函、文書或圖書之使用方式。雖「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已將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列為準偽造文書印文罪，但同法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卻未同步增訂，使得立法不及時代的脈動且同法前後不連貫。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條文修正案，將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或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視為違反本條文所規定之妨害書信秘密罪。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近年來社會大眾已普遍使用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等方式傳遞訊息，逐步取代傳統信函、文書或圖書之使用方式，參酌「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已於民國94年1月7日將「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新增訂為準偽造文書印文罪，即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視為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n二、但「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規定本國之妨害秘密罪，書信形式僅限於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書，仍未將「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列入規範，造成立法不及時代的脈動且同法前後不連貫。台灣係屬罪刑法定主義，若犯罪行為未在條文中明確予以規範，裁罰時恐無法引用該法條。爰建議將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或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列入妨害秘密之規範，以健全國內法制規範。","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十五條　無故開封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書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封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說明":"一、近年來社會大眾已普遍使用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等方式傳遞訊息，逐步取代傳統信函、文書或圖書之使用方式，參酌「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已於民國94年1月7日將「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新增訂為準偽造文書印文罪，即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視為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n\n二、但「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規定本國之妨害秘密罪，書信形式僅限於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書，仍未將「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列入規範，造成立法不及時代的脈動且同法前後不連貫。台灣係屬罪刑法定主義，若犯罪行為未在條文中明確予以規範，裁罰時恐無法引用該法條。爰建議將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或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列入妨害秘密之規範，以健全國內法制規範。","修正":"第三百十五條　無故開封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圖書、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封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012070200200/details"}